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多能给多少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1691
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实践中常常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总限额,是因为被抚养抚养人生活费首先要与其他抚养义务人分担。现在承担社会主要抚养责任的一代兄弟姐妹多,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担掉的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一代需要负担起抚养全家的责任,多为独生子女的他们,没有其他抚养义务人帮助分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对被抚养生活费的需求将大大高于现在的情况,讨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总限额就有了现实意义。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给付及给付标准目前已无多少争议,但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形下,对于年总限额的问题会让人困惑。
对于被抚养人个人的适用的标准,目前通常是依据每个被抚养人各自不同的情况,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以下简称城镇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以下简称农村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标准,而不是依照抚养人的情况确定所有被抚养人适用的标准,从被抚养人在不同地区各自的实际生活需求来考虑,是人性化的体现。对于被抚养人有数人的,依据数人不同的需要抚养的年限分段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实务中也没有争议。但是人损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的最后一句话“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总限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指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对年总限额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法条上在两个年总限额之间用的是“或”,即非此及彼的方式,不是农村标准就是城镇标准。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就是,依据不同的需要抚养年限分段看被抚养人中是否有人适用城镇标准,若有则年总限额就定为城镇标准,若没有则年总额就依照农村标准。简单的说,农村标准只要对数人中一人不适用了,就按照成城镇标准来计算年总限额。
从具体案件中来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赵某死亡,赵某需要抚养赵父、赵母和女儿小赵共三人,赵某父母无其他抚养人,赵某的女儿还有赵某妻子孙某为抚养人,故其应当负责其父母两人的全部抚养义务和其女儿一半的抚养义务。赵父65岁、赵母62岁,小赵13岁,故其需要抚养赵父15年、赵母18年、小赵5年,赵某父母为农业户口,按照农村标准(2012年度江苏标准每人8655元/年)计算,除以抚养人数1,计算为8655元/年;小赵为非农业户口,按照计算城镇标准(2012年度江苏标准每人18825元/年)计算,再抚养人数2,计算为9412.5元/年。因被抚养人有多人,且需要抚养的年限不同,需要依据不同的抚养年限分段计算,赵某死后的前五年需要抚养赵父、赵母、小赵每年计26722.5元(8655+8655+9412.5),远高于农村或城镇标准。死后的第六年到第十五年需要抚养赵父、赵母两人每年计17310元,高于农村标准低于城镇标准。死后的第十六年到第十八年需要抚养赵母一人每年计8655元,与农村标准相同。接下来重点就是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标准不超过的总额如何确定。依照实务常用的做法,前5年因小赵适用城镇标准、故年总限额为城镇标准18825元/年,第六到十五年和第十六到第十八年中,赵父、赵母均适用农村标准,故年总限额为农村标准8655元/年,最终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8825元×5年+8655元×10年+8655年×3年。
此外还有两种算法,第一总算法是年总限额只看抚养人能力,看的是抚养人有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即抚养人自身适用农村,年总限额就定为农村标准,抚养人自身适用城镇标准,年总限额就定为城镇标准。因为确定的是年总限额,给到每个被抚养人手中的份额,也不会高于其实际需求,只会存在给付少于需求的情形。在给付少于需求的情形下,按照被抚养人本身的能力计算,也有一定的道理。若适用这种方法在上述案件中确定年总额,那么若赵某本身适用城镇标准,其年总限额在第一至第十八年均为城镇标准18825元/年,那么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8825元×5年+17310元×10年+8655元×3年,能有效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这里比实务通常算法中多赔偿了8655元×10年。但若赵某适用农村标准,年总限额就按农村标准8655元/年确定,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655元×5年+8655元×10年+8655年×3年。这种算法就比实务通常做法少了10170元×5年,少钱的理由是即便被抚养有需求但是抚养人也没有能力给付,赔偿义务人不需要赔偿超出抚养人能力的部分。这种计算方法中赔偿权利人本身的适用标准非常重要,赵某适用农村标准时比适用城镇标准时少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10170元×5年+8655元×10年,中间有14万的差距,差距过大有失公平不如实务常用的做法。
另一种则是混合计算法,依照每个被抚养人的适用标准相加除以总人数计算得到每年的年总限额。在上述案件中,前五年养3人的年总限额即是(18825+8655+8655)元/年÷3人为12045元,第六至十五年养2人的年总限额为(8655+8655)元/年÷2人为8655元,第十六至第十八年养1人为8655元。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045元×5年+8655元×10年+8655元×3年。这种方法比实务常用的方法少了6780元×5年,且不会因为抚养人自身情况出现较大波动。这种方法的出现就是把法条中“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总限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指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直接理解成年总限额累计不超过按一个人全额计算的城镇或者农村标准。然后再将这个“标准人”进行分解、再合成,把所有人的适用标准相加除以人数得到了一个介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间的年总限额,构造了一个复合的“标准人”。这个方法实际上就突破了法条中明确的“非此及彼”的规定,做出了一个浮动的标准,但这或许是一个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之间更好的平衡点。
实务中被抚养人生活的赔偿的额度常常小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文章中讨论的是一个死亡案件中且需要独立抚养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在这种情形下需要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放到了最大,不同算法间的差距最明显。而实务中常见的是抚养人伤残,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还要乘以伤残系数。现在需要抚养老人的都是计划生育前的出生的一辈,兄弟姐妹较多,所以对老人的抚养有兄弟姐妹帮忙分担,这时虽有多个被抚养人,但可能每年需要赔偿的总额连农村标准都没有超过。在误工及伤亡赔偿金中城镇和农村标准之间可谓是天壤之别。证明自己非农业的工作收入,证明自己应适用城镇标准,是现在人损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为了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被抚养人生活费通常是被赔偿权利人用来让步,以获得赔偿人在其他费用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支持,或者说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稍有争议,但数额不大,只要不过分离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计较了。但在将来,独生子女将要负担起双亲、子女的抚养,被抚养人生活的支出明显高于现在,那时被抚养人生活费突破总限额或许是个经常性的问题。不同的算法下年总限额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究竟适用哪种算法、哪种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被抚养人生活费在现在的一般案件中虽是小事,但在将来未必是一件小事,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有个清楚明确的计算标准,才能拿稳公正的天平。在此笔者建议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具体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限额的计算方法,将实务中常用的做法或更好的方法推广、明确,使得人损赔偿的规定更加完善,司法规范化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