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就是和谐,法院执行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定位为和谐执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顺应了我国当前的国情。执行和解是推行和谐执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改变原判决和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执行人自愿的基础上,在执行程序中适当的引用调解,不仅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顺利实现,还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执行的对抗,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推行执行和解,能够钝化社会矛盾。把调解延伸到执行阶段,在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涉案财务的处理、分配等环节,始终强调调解,通过人性化的执行方法,弥合双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消化旧矛盾又产生新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即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也以一种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一部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义务得以履行;还有一部分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固然能使地案件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推行执行和解,提高了法院自身的执行结案率,并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一是能够提高执结率,降低办案周期。一些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会因申请执行人一定的让步而愿意设法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还有不少执行案件涉及到强制措施,例如以物抵款,双方如对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必经评估拍卖程序,经过这些程序就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如果双方能够对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和解解决,就必然减少中间环节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能够降低执行风险。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时,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执行和解则能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从而减低执行风险。三是有利于减少涉执的来信来访。在执行过程中将双方当事人同时通知到场,将执行程序完全公开,使双方当事人了解执行的全部过程,当事人有疑问或有不同意见的地方,可以随时向执行法官提出,并相互交流,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误解,又很好的宣传了法律,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执行法院之间的矛盾或者误解,从而也减少了涉执行的来信来访的问题。

为做好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在执行工作当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执行法官应不断更新执行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在执行工作中用活执行和解艺术。执行法官应加强调解心理的学习,根据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对症下药。在执行工作当中,执行法官要有耐心、细心、关心去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执行和解,能和解的尽量和解结案。

和谐执行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工具,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但倡导和谐执行也要防止步入误区,和谐执行仍然要有法律作保障。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仍然需要法律来维系。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用法律作保障,和谐执行才能达到和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