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法院在民商案件审理中发现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在实施中存在问题,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为当事人的案件,公民代理行为在实施中显露出的问题与弊端亟待引起重视,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公民诉讼代理存在的问题

1、经济利益驱动违法代理,司法实践中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的“黑律师”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有较宽的范围,实践中缺少对公民代理有偿收费进行制约的具体措施,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诉讼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黑律师”、“土律师”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2、受委托的代理人业务水平低。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因此其对于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与律师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许多案件的败诉都是因为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或是诉讼水平能力低下。如法律关系选择不当,明明是雇佣关系却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又诉讼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仍是坚持已见,终致被驳回。

3、缺乏职业素养干扰司法审判。公民代理人没有经过正规职业道德教育,在诉讼中常常挑词架讼,强词夺理,固执己见,胡搅蛮缠。一旦败诉,就把责任推向法院,有的还挑唆当事人越级上访,到处写信,甚至诬告陷害,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相关对策建议

1、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代理人进行行政登记和管理。当然,这里的登记并非许可,只是一般的格式意义。然该登记管理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特别是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如调查发现某些以诉讼代理为常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公民代理人,甚至是诉讼掮客,可认定其为非法经营并进行相应处罚,从而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2、完善诉讼程序,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仔细审查公民代理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如要求公民代理人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已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等,并明确不合格代理人的标准,从而最终确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对于那些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共同利益、进行双方代理等的公民代理,要坚决取消其代理人的资格。

3、落实对公民代理人和当事人本人进行相关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应当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确认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让其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并将上述告知工作制作成笔录附卷。促使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问题上做出正确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