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先后在吉林长春、河南郑州、浙江杭州和重庆发生了出租车群体罢运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04年以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也受理多起出租车纠纷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期间还发生了当事人群访和越级上访等事件,特别是今年以来,出租车纠纷又出现抬头现象。今年1-10月,共有7件要求解决纠纷的出租车案件,其中6件经过释法说理放弃诉讼、谋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外,仍有12人坚持走诉讼渠道,并有信访和群访的苗头。为此,泉山法院对出租车发生群体纠纷的原因进行了专题研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出租车发生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一是出租车公司占有绝对资源优势。在有关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中,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是合同一方为出租车公司,公司有偿购买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一定期限)指标,办理了车辆牌照及有关证件,拥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另一方为购买出租车经营权的个人,为从事出租车营运,向出租汽车公司购买其经营权,并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产权,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再办理汽车买卖的过户手续。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因规费及管理费等的交纳、车款的支付、经营权的再转让、产权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

二是挂靠经营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在出租车经营方式中,具有普遍代表性且存在法律问题,并引起诉讼较多的为挂靠经营方式。对于出租车挂靠经营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和其他承包、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其相似之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区别主要在于在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有投资的义务。实践中,挂靠人以车辆投资形式,被挂靠人则以经营资格(营运权)作为投资形式,挂靠人取得营运权后通过以后的经营取得利润,被挂靠人则收取管理费,实质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互换。而在挂靠经营合同中,一旦双方签订合同,被挂靠人履行义务后,仅仅从挂靠人处收回成本或利润,却不管挂靠人是否继续使用、标的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损毁、灭失的危险。

三是挂靠人处于被动履行合同地位。实践中,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带有一定时期的特殊性,一般具有政府的行政指导性、合同支付的不平等性和违约规定的单向性,这也是被挂靠人通过行政手段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挂靠人要想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签订被挂靠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便是其唯一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也为此后的纠纷、特别是信访和越级上访等埋下了隐患。

二、防止出租车发生群体性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19971223,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并且在行业管理方面缺乏过硬的法律法规依据。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形势下,尽快出台出租车规范性管理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是鼓励规模经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鼓励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联合、股份合作等方式扩大规模,走公营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中的交易行为,确立正确的市场导向,防止私下转让转卖经营权和承包权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出租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不断完善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出租车服务创优活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倡导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是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进一步明确交通、公安(特别是治安、交警)、税务和工商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出租车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以确保出租车企业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