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为何不被适用
作者:朱霞萍 发布时间:2008-11-14 浏览次数:1297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适用于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适用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根据事实、证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一般应直接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针对债权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督促程序的效力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和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或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督促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对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若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其债权的,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3、督促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
支付令的上述简易、便捷、有效的特点,决定该程序能使债权债务关系尽快得到确认,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捷保护合法债权,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但在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就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来,未受理一起支付令申请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限于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对督促程序缺乏了解,或不知晓此项程序特点优点,即使有律师参与代理,也因诉讼习惯而怠于适用,且法院作出支付令后,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则自动失效,仍需重新提起诉讼,存在不方便的思想;二是法院对督促程序的适用不采取积极态度,一般不会主动释明当事人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
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民群众普遍能够接受将争端提交司法程序解决,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施行使诉讼成本大幅下降,大量民事案件涌入法院,其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借贷、达成调解协议的侵权之债等纠纷比例相应增加,此类案件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诉讼成本不一定低廉,必要的开庭、调解等程序仍需要完备,适用督促程序,快捷处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纠纷,既可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与近年来人民法院倡导的“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相符合,并使诉讼成本的降低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获得双赢。为此,法院应主动做好释明、宣传工作,适当建议当事人优先适用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