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积极与辖区小微企业进行互动,形成“四三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司法服务,促进其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该院服务小微企业的做法受到省法院的肯定,并连续三年获得区委区政府“支持服务奖”。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风险防控、转型升级等多重困难。积极研判其司法需求,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有效保障其解困与发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该院院长夏伟忠说。

  ■“三个主动沟通”

  助力诉前风险防范

  为掌握小微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钟楼法院主动定期走访、主动定点联系、主动座谈调研,努力为小微企业排忧解难。

  主动定期走访。2011年底,副院长张伟明组织50余名法官深入走访辖区内百余家小微企业,发放《企业司法需求调查问卷表》,广泛调研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调查问卷着眼于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法律需求的各个方面。经调查统计,总结出企业普遍关心的三十个法律问题,为日后送法进企业做好了充分准备。

  主动定点联系。“'联系卡'虽小,却是我们稳步发展的定心丸!”辖区新成立的兆龙公司负责人王某说。为加强与小微企业的联系,法院12个部门的负责人以“一对一”的方式挂钩企业,建立联系档案,随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有效促进了企业经营的依法顺利进行。

  主动座谈调研。“送货单应该如何规范填写?”“违约金应该怎样确定?”在法官与小微企业家联席会议上,企业家们求知若渴。张伟明组织各业务部门资深法官对上述问题以及企业在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应收款催收等方面的困惑给予了详细解答,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一整套详细的解决方案。

  “法院'三个主动沟通',能有效帮助企业避免经营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长期、常态的司法服务。我们的企业家都应当感谢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钟楼区工商联会长阮绍林感慨道。

  ■“三个指导原则”

  助力诉中人性司法

  “依法、积极、妥善”,是该院在审理执行涉小微企业案件中始终贯彻的三项指导原则。

  张伟明介绍说,法院通过便捷立案、强化调解、稳妥执行等多种方式,建立起立、审、执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涉小微企业纠纷的优质高效化解。

  “秉公执法,心系民企”、“耐心细致显法情,案结事了化纠纷”。2012年3月30日,辖区两家纺织企业先后送来锦旗,而他们原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原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31万元的布匹。被执行人因资金回笼困难,一度停工停产。一个小企业面临着关闭的困境,怎么办?执行法官本着保障企业发展的原则,考虑到双方的买卖关系有继续保持的可能,积极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进行释明,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太感谢法官了,为我们送来了司法的关怀,我们现在是双赢啊!”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一致同意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结成一家,最终平安度过了危机。

  ■“三个特别定制”

  助力诉后制度完善

  判后答疑、法律释明、司法建议,是该院为小微企业特别定制的三个“诉后大餐”。法院不仅为小微企业解决个案问题,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经营漏洞进行诉后辅导,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发出司法建议,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案,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隔行如隔山,法律问题常常难住了一些企业家。新盛公司是辖区内一家机械制造企业,近年来涉诉案件数量直线上升。针对该企业账款催收不及时、委托代理不规范、交易凭证不完善等法律隐患,该院民二庭庭长华昕为其“量身”制作了司法建议书。该公司立即回函表示:“法院不仅公正审判,为我们保驾护航,更总结分析,为我们预防风险提供了有益的警示。对于法院的建议,我们已组织全员学习,决定悉数采纳。”

  针对小微企业专业法律知识缺乏、诉讼能力不足的现实状况,法院专设判前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室,为当事人释疑解惑,帮助败诉企业找准自身经营上存在的不足。“要不是法官这样认真仔细的释疑,我还真不知道公司经营存在这么大的漏洞。听了法官的分析,我输得心服口服!我们一定会'吃一堑长一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败诉方企业负责人在法院判后答疑室表示。

  ■“三个公开发送”

  助力服务保持长效

  三本册子,已经成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宝典!不少小微企业家们都这样认为。

  涉企问题汇总、风险提示手册、典型案例集成,是该院去年8月份向辖区小微企业公开发送的三本册子。这些册子是为了保证服务长效化,通过走访梳理小微企业需求、总结审判实践编写而成的。

  三本册子在当地颇有名气,10余家从没在法院打过官司的小微企业也发来了感谢信。2011年底,浙江某公司因欠钟楼区某小型加工企业货款,和该企业老板戴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签订合同前,戴某在学习法院风险提示手册时注意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句提醒。在戴某的要求下,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久,这家浙江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被多家债主找上门。戴某因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有优先受偿权,顺利拿到了全部货款,遂感激不已,给法院寄来了感谢信。

  “服务小微企业,为法院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将始终坚持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全面服务的思路,力做小微企业发展的'益友'、维权的'靠山',充分彰显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温情!”夏伟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