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北京、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发现,一年来,各地醉驾案审判有共同之处,在量刑问题上也存在地域差异。

  以男性深度醉驾者居多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年来受理186件醉驾案,该院刑庭副庭长沈丽统计每月受理情况后,没有发现案件有明显增减趋势。如去年后4个月和今年前4个月每月分别受理23件、18件、24件和10件;18件、17件、31件和20件。

  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醉驾案10件,江苏省扬州市全市法院一年受理402件,呈下降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142件,呈上升趋势。

  从受访情况看,难以得出“醉驾入刑震慑作用明显,或者震慑作用正在延续”的结论。

  4地法院统计显示,醉驾者绝大多数为中青年,以男性为主,深度醉驾者居多。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平均值为1.57mg/ml,大约为危险驾驶入罪标准的两倍。

  醉驾被查获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扬州法院和朝阳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查获的分别占68.5%、78%。

  针对醉驾数量较多的情况,各地法院积极应对。朝阳法院醉驾案平均审理时间仅为6天。“我院建立了醉驾案件快审绿色通道,保障立案、送达起诉书、公告、开庭审理、宣判以及送达等工作依法及时进行;并指定法官专办醉驾案件,快速审结、均衡量刑。”朝阳法院法官辛祖国说。

  已判决案例大多为实刑

  “扬州全市法院已判决的402件醉驾案中,判处缓刑的仅20件。”扬州中院副院长姚宏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扬州法院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7类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吴江法院审结的186件醉驾案中,仅1人被宣告缓刑;而朝阳法院和台江法院,全部判处拘役,无一例适用缓刑。且上述4家法院均没有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案例出现。

  姚宏斌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为醉驾呈高发多发态势,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必然会充分考虑从重。

  “目前,醉驾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刹住歪风,待醉驾行为有所减少后,可对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小的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台江法院刑庭法官张桂泰说。

  “在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件中,无一起案件上诉,服判息诉率为100%。”沈丽告诉记者,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判处的刑期较短,且事实清楚,被告人都自愿认罪。

  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量刑

  在审理醉驾案时,辛祖国深感存在两大难题:强制措施法定羁押时间过短影响审判;受害人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醉驾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1至6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扬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单华东说,有的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却基本一样。

  醉驾量刑的问题,同样让沈丽感到“头疼”。因为犯罪情节各异,有的判1个月太轻,判两个月又太重,实践中出现了1个月15天、两个月15天的判法,“但各地做法又不统一,导致判决的不严肃性”。

  沈丽和单华东都认为,亟待司法解释规范醉驾案量刑。

  “应理性、谨慎、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醉驾案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单华东期望,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对醉驾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对醉驾进行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的实体性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亦应依法进行斟酌处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