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探望权执行的特点

探望权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探望权是一种特别交付内容的特殊行为。它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货币。因此在现实操作中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1、执行标的模糊难界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金钱、实物或行为,而探望权执行内容带有抽象性,并且有较强的伦理、感情色彩,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2、执行方法传统难适用

现有的民事强制办法,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在探望权执行中均不宜适用,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探望权的执行方式,因此探望权执行不能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措施,探望权执行方式需要完善。

3、执行次数反复难终结

探望权每年有几次或十几次不等,为案件执行带来了麻烦。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期性,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导致探望权执行案件程序难以终结。

(二)完善探望权执行制度的建议

1、法律明确规定不履行探望权的法律后果、探望权执行措施、探望权执行终结的情形。规定每次不执行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或者并用的措施。对多次拒不执行的,可以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并可以得到支持。

2、《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对当事人协议内容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针对双方具体情况,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问题提出易操作的意见,在文书表述上要详细具体,使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3、探望权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如果一味强制执行,不但增加法院工作量,也不利于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的稳定。应重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律宣传工作,讲明法律规定,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虑,并邀请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思想工作,尽量减小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