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作者:施悦 蔡锦 发布时间:2008-12-09 浏览次数:1357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的世界趋势,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6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之际,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治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在试点工作中,在少数地区也出现了未成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严重、违法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再犯罪的特点
1、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违法再犯现象明显。根据江苏某基层法院的统计,初次犯罪与违法再犯罪间隔时间在3年以下的占再犯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62.5%。
2、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或侵财犯罪。
3、从犯罪现象来看,以多人结伙或团伙犯罪居多,且犯罪动机复杂,作案手段多样。
4、从分布人群来看,城镇无业社会青少年居多,占七成以上。此外,绝大多数再犯罪未成年矫正对象都是初中辍学或初中毕后流浪社会,整体文化层次较低。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现象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罪犯自身认识不到位。未成年罪犯因身处青春期,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一些人不以违法犯罪为耻,反以“上过山”为资本;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曲解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原则,虽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教育,但仍不思悔改。
2、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缺乏制度保障。目前,社区矫正主要是以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对基层实务单位而言操作性不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管对象的脱管漏管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督促措施,对不服从监管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缺少法律依据,只能将极少数有严重违法犯罪情节的罪犯,转由公安机关提请撤销缓刑。
3、基层组织力量薄弱,难以承载社区矫正的重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以户籍为纽带的社会管理模式面临极大挑战,城镇街道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遇到较大困难,一定程度存在人员结构老化、组织涣散无力、群众工作难以开展的倾向,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难以开展有效的恢复矫治和社会干预,致使社区矫正目的落空。
4、基层司法所职能繁杂,社区矫正力量相对薄弱。当前,基层司法所担负职能多,工作面广量大,人员紧缺矛盾突出。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刚刚接触社区矫正工作,其业务素质不能很好适应工作要求。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不多,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登记造册、发放法制宣传材料上。
5、“审前调查意见”质量不高,缺乏约束规范。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一般都会委托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所对其家庭背景、个性特点、自我认识、帮教条件及再犯可能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并作为量刑时重要参考依据。但实践中,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质量不高,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绝大部分建议法院适用缓刑,致使部分不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在考验期间违法再犯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有效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对策建议
1、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形成社区矫正合力。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涉及司法、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方面,需各职能单位间的协调与配合,只有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形成矫正合力。
2、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及时加以总结,通过立法规范社区矫正活动,为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提供操作规范。同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未成年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漏管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可对其使用必要的强制约束手段。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要着力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来带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为基层组织选配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双强”型带头人,吸收部分有志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大学生村官”,促进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结构优化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为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各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落实奠定基础。
4、建立“审前调查”责任制度,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建议。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失实调查意见书,并错误建议司法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构建科学、立体的矫正网络。加强基层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矫正工作的需求。努力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面,引导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特长并热心青少年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构建起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公安、检察、法院等其他职能单位配合,社会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的立体矫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