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探望权执行难的破解
作者:宛华斌 聂华刚 李伟华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1073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心理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人格的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新《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增加了对探望权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困难
对于如何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惑:
(一)、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难界定。被执行人自己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孩子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
(二)、缺乏法定执行措施。既然是执行,就应有一定的执行措施。而现有的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因为孩子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孩子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子女的年龄,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对子女都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因而可以认为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或母对子女都有探望的权利。这种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长相当长的时间。由此,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假设父母离婚时子女3岁,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为每月1次,这个月的探望权的问题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了解决,能否说这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而现行有关规定又要求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由于探望权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实践中有人建议,此类案件不宜立案执行。我们认为执行困难不应成为不予执行的理由,何况前述婚姻法第48条已明确对拒不执行探望权判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从立法角度来说,
1、对另一方即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立法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对被执行人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子女拒绝探望,被执行人本身没有过错,就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设置探望障碍的,被执行人亦没有过错,故也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此类情况,目前执行中暂无良策,只得以中止结案。能否告之受害人以侵权赔偿之诉另行诉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建议立法加以明确。
2、规定探望权受阻可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2、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3.对违约方坚决处以罚款。任何一方一旦擅自违约都将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的执行措施严厉,该法第128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交出子女或被诱人者,除适用第一项规定外,得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或被诱人取交债权人”。上述所指的第一项是指该法第128条第一项的内容即“依执行名义,债务人应为一定之行为,而其行为非他人所能代为履行者,债务人不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定债务人履行之期间。债务人不履行时,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怠金。其续经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处怠金”。我国关于强制执法执行的规定中还没有就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探望权方面的强制执行中的罚款措施值得借鉴。
4.不宜马上结案,以对被执行人保持威慑。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使完毕;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因此探望权的执行不宜马上结案。同时对执行案件6个月的执结规定要作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