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裁判说服力 提高司法公信度 无锡判后答疑实现“三升一降”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1-06 浏览次数:3182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诸佳英 赵正辉)杨明诉张有富民间借贷一案当庭宣判后,杨明情绪激动。承办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解释后,杨明平心静气地签收了判决书。据悉,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以来,全市涉诉信访数量下降了30%,越级上访数量更是大幅下降。
判后释疑是法官行使司法释明权的重要形式,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有效方式。针对此项工作存在的不规范、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无锡中院全面规范判后释疑。去年3月,该院出台《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促进这一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全市法院不拘泥于固定程式,从取得答疑实际效果出发,视情况采取主动答疑、宣判即时答疑或判后依当事人要求答疑等不同形式,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将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恰当选择和灵活运用辩证逻辑、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法律条文、事实认定、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疏导解释。同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一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当事人,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或基层的“民俗、民风”阐述裁判理由,以进一步增强裁判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为使判后答疑工作取得实效,无锡中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做到了“三结合”:一是判后答疑与信访流程管理相结合。将判后答疑纳入信访流程管理,明确答疑主体为原审承办法官、审判长、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法官,把信访办公室作为判后答疑工作的流程管理部门。二是判后答疑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使判后答疑工作量和效率成为法官年度考核和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判后答疑与诉访分离制度相衔接。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如果发现原裁判存在问题,可根据规定直接告知当事人递交再审申请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由审判业务庭直接书面建议立案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立案复查。
推行与完善判后答疑工作,无锡法院实现了“
编 后
无锡中院开展判后答疑成效显著。由此看来,法官围绕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焦点问题,恰当地选择并灵活运用辩证逻辑、经验归纳、心理疏导等方法,深入浅出、情理交融地进行解释,进一步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的语言阐述判决理由,可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更好地做到辨法析理、化解矛盾、胜败皆服,这无疑是各地法院开展司法工作的初衷。
(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