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感谢法院,为镇政府解决了难题……”近日,江苏省东台市海丰镇会议室内,镇长郁文紧紧抓住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德生的手,连声感谢,一旁的村民张某也连连称谢。

这是东台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当天受理当天协调后出现的喜人场面。村民张某认为,镇政府未征得其同意而擅自拆除他的营业用房,多次索要损失无果后,向东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法院审查发现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即于当日下午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赶往政府进行协调,由镇政府一次性补偿张某30100元,张某当即撤回起诉。

以往,行政案件不提倡调解处理,不少案件官了民不了,不仅矛盾没有解决,有些还进一步激化。早在1996年,东台法院就开始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尝试开展诉前协调。首先,明确坚持自愿、便捷、合法和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科学界定诉前协调案件的范围,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争议;第三,明确流转程序。收到诉状后、立案前,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通知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当事人履行协议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审查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东台法院不断创新和总结协调方法。现场协调,邀请双方到争议现场;释明协调,讲清楚法律关系后协调;配合协调,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做工作;监督协调,监督协调后达成的协议和允诺的履行。2008年,经诉前协调,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审结数的38.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上年下降8.3天,撤诉率同比上升15.2%。减轻了老百姓的诉累和支出,也使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有力促进了官民和谐,大大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质量也得到有效保证,创行政案件20年无发回、无改判、无投诉、无矛盾激化的佳绩。(作者: 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唐闻声)

 

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