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不仅仅因其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仪式而存在,一位法学家这样评价英国法院的司法礼仪:“它通过庄严的法庭,法官、律师、公诉人的法袍和假发,法庭中其他人对对法官表示出高度尊重等等,营造出一种气氛,所唤起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法官、法院以及法律的敬重,更唤起人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自豪。同时,不断重演的这类庄重而严格的礼仪也使得的身处其中的人们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了对于秩序的热爱。公民对于秩序的尊重,对于法治的讲求,无疑是民主国家的命脉所系。”有鉴于此,我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作出规定:法官应当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众所认同的司法礼仪的主要作用是维护法院的尊严及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然而司法礼仪还有另外一个常被我们所忽视的重要作用,那就是司法礼仪会对我们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具有强化作用。法官肩负着社会的重任,他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要远远高于其它职业,而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又使得他必须抑制自己对私利的欲望和对情感的冲动。著名精神分析学创始人弗洛伊德认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是一个心里一感到诱惑就对诱惑进行反抗,而决不屈从于它的人。”因此,有的学者已开始提出用心理学的方法来维持法官的职业操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提高道德致认识用‘灌输法’;培养道德情感用‘感染法’;树立道德信念要用‘激励法’等。应当说,提高法官选任标准,提高法官待遇和社会地位,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等都是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方法,但从心理学角度去影响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则更为有效,它是从人的内心而发生作用的。

当法官在法庭上或法官群体中,不断重复那些司法礼仪时,这些司法礼仪所体现的特殊含义便会不断地对法官的心理进行“暗示”,从而在法官的潜意识之中形成一个抑制力,使法官能够对所感受到的诱惑进行不自觉地反抗。弗洛伊德还认为:“当一个人的私人情绪冲动和智力行为实在太弱,以至靠它的自身则一事无成时,它们必须完全依靠集体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的类似方式进行重复才能得到加强。……当我们承认,暗示的影响不仅由领袖产生,而且由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作用产生时,这种暗示的影响在我们眼里变成了一个更大的谜团。”司法礼仪在心理学上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可能我们一时不能体会出来,但它对法官的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