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分析妨害公务罪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次数:1152
当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严重威胁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影响和制约了公务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也是造成当前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缺乏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射阳法院为例,2003年以来,我院共判处妨害公务罪20件30人次,其中2005年、2006年均仅判处该类案件1件,2007年、2008年判处该类案件6件、5件,判处妨害公务罪的30人中判处有期徒刑14人(缓刑10人),判处管制2人,判处拘役4人,罚金8人。仅2009年1月我院又受理并审结妨害公务罪案件3件,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呈上升态势,应引起重视。
一、妨害公务犯罪的特点
1、群体性犯罪较多。03年以来我院判处的妨害公务罪案件中,群体性犯罪的有6件,占总数的30%。群体性犯罪多发生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钉子户”、“难缠户”,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而群体性抗法事件中抗法者因为人多势众,往往胆大妄为,对执法人员的暴力伤害程度不断增加。
2、多发生于民警执法过程。当前妨害公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处理群体性事件、交通事故、普通治安案件、突发性犯罪的过程中,此类案件占妨害公务犯罪的90%,还有部分案件发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暴力抗拒法院执行。
3、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从最初无力取闹,侮辱谩骂、拒绝出示证件,到动手拉扯民警衣领、肩章甚至殴打民警,部分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持刀恐吓,聚众围攻甚至殴打民警,给执行公务民警造成身心伤害的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妨害公务犯罪增多的原因
1、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反管理者增多。由于各种社会因素,当个人利益和社会管理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自身不满情绪的对象,特别时部分职能管理力度加大,导致部分管理对象对执法人员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不仅自己不服管理,甚至聚众对执法人员正常的公务行为进行谩骂、攻击。
2、部分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执法人员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简单理解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而有时对反管理者表现出无所适从,甚至对暴力抗法者无计可施,害怕违章者、违法者的投诉和在群众中造成“民警打人”的不良影响,没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造成自身伤害。
3、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大。由于现行法律和取证等诸多因素,对有些抗法者难以及时进行严厉打击,这无疑增加了他们抗拒管理的侥幸心理,特别是目前的妨害公务犯罪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抗法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幻想胆大妄为,攻击执行公务人员。
三、妨害公务犯罪防范对策
1、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程度。部分违法管理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人,他们起初认为其犯罪行为只是对执法行为不服气表现出的抗拒行为,在事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时一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后,多数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后悔,并对受伤执法人员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2、开展民警自身安全的基本防范教育。提高民警的自身防护意识和举证意识。强化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执法现场的各类情况早发现、早控制,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之前应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讲究执法艺术,依法文明执法,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3、争取理解和支持。一是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时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要对围观群众阐明事实真相,争取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面对复杂、激烈、多变的形势,要提高应变能力,在科学分析、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及时与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联系,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对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积极宣传这样案件,让群众了解暴力抗法所受到的法律的惩罚,对抗法者起到教育作用的同时,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加强执法威慑机制,对暴力抗法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从而激发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