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影响法院审执工作应引起重视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974
近来,射阳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情况时有发生,该行为不仅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审执工作,增加法院误判风险,而且这些虚假证明一旦被采信,就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极大损害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应当予以重视。
一、表现形式
1、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证实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多方查找无果的情形下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损害。
2、交通事故案件中,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证明赔偿权利人暂住在城镇达到一定年限,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在赔偿标准上对原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的案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导致某些赔偿权利人获得非法赔偿利益。
3、离婚案件中,村(居)委会开具虚假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容易导致法院根据虚假证明对被告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甚至在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判决原、被告双方婚姻离异,极大损害了婚姻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危害
1、损害司法权威增加误判风险。这些虚假证明一般是村(居)委会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作出,而且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一旦被采信,就会成为误判的隐患,造成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2、降低村(居)委会公信力。部分村(居)委会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碍于同为辖区居民或村民情面,有的甚至是出于“帮村民邻里一把”的错误思想,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降低了村(居)委会的公信力。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部分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严重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最大限度查明事实,保证公正裁判,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经历进行实地调查才能证明该类证明的真实性,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对策建议
1、增强证明审查力度。审执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该类证明进行审查,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从内容上进行审查,增强法院的审查力度。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法院要加大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村(居)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出具证明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责。
3、积极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证明出具的管理力度,尽最大限度避免其擅自出具证明的随意性。
4、依法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司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