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全面案件质量观 法律、社会效果两统一
作者:芮东俊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1098
近年以来,淮安楚州区法院车桥法庭坚持案件质量效率统一、质量优先的办案原则。在优先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做至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2005年以来,该庭共计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500余件,连续四年无一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008年,被该庭江苏省委、政政府授予“创建平安江苏”先进集体的殊荣。
车桥法庭之所以能够取得连续四年无发改案件的骄人成绩主要得益于该庭法官对案件质量观念认识的更新。
以往,法官对案件质量好坏的传统认识是: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判决是否公正。而事实上,很多上诉案件的形成并非是因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或者实体不公正所致。该庭在对多年以来本院或者其他法院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进行认真研讨后,发现有很多导致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对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依据不理解所引发;还有相当一部分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是因为一审法官机械办案,只强调证据规则的应用,未有穷尽可能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追求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导所,在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或者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新证据之后造成一审案件被改判;当然,也有一部分的发改案件是因为一审法官对案件的事实把握和认识不透彻、不全面所造成。为此,该庭展开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案件质量观念再认识的大讨论。全庭同志一致认为,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就必须对案件质量理念进行更新,必须牢固树立全面案件质量的理念,即:确立案件案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尽最大可能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
基于全面案件质量的理念的树立。该庭在评查案件质量时,不仅按照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还将评查标准延伸至案件案审理是否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否达到案结事了的标准;调解或者判决案件是否兼顾到今后该案的执行工作;审判人员有无做到判前说理,判后释法;当事人对自己官司为何输,为何赢是否明白等方面。即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进行全面评查。
按照这一全面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该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对涉可能影响审理结果的主要事实,在穷尽调查措施后,仍然查不清的,在未与当事人从情理的角度进行交流以及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释明前不下判;对离婚、赡养、农业承包、交通事故赔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未多渠道调解,并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之前不下判;对必须判决的案件,坚持随时向当事人释法答疑;对可能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不合司法礼仪的言行举止坚决不说、不做,在法官仅凭笼统的法律条文,说服不了当事人时,由法官通过收集整理报刊上相似案例与当事人交流的方式向其释法解疑。以上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案件的上诉率,也避免了当事人无理缠讼现象的发生;即便是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提起上诉,大都也能在二审得以调解结案,少数调解不成的案件,也由于一审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审判质量观念的更新和提高,使得该庭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大大提高,取得了四年一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优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