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婚约的认识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目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对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作了规定,但是较为简单、原则。《台湾民法典》第975条: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其基本沿袭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却是一些地方结婚的必经程序。那么婚约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订立婚约行为是一种在双方合意基础上订立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行为,但这种约定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

德国、台湾等国家的民法典对婚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对婚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不仅规定了婚约的订立、订立婚约的年龄限制、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及婚约解除等方面。我们知道订立合同后,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情形无法履行外,是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但婚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合同,其中包括人的情感因素。因为时间推移或者其他的原因,情感发生转移,则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如果双方都无过错,则根据个人情感可能涉及补偿问题。如果订立婚约一方有过错,则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约,并可以要求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婚约纠纷处理

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直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赠送礼物的种类日益丰富,价值越来越大。当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从审判实践的作法来看,我国司法界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有两种情况:1、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人;2、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针对第二种情况目前的主流处理意见就是在解除婚约应该返还赠予财物。最高院《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种处理一般无异议,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赠与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处理意见笔者不予认同。婚约订立后的赠送礼物行为不是一种无偿赠予行为。赠与人之所以为赠与行为,是因为期待将来婚姻之成立,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如果作为无偿赠予,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被赠与人实际占有财物,已构成一种不当得利,受赠予人在解除婚约时应该返还受赠予的财物。后一种处理意见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同居,女方怀孕,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该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笔者个人认为该种情况下,女方受到的身心打击较为严重,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精神上的伤害。对于婚约解除时的赠予财物返还问题,《台湾民法典》第979条之一明确规定: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台湾民法典》还列举了可以解除婚约的具体事由并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包括:①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②故违结婚期约者。③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④有重大不治之病者。⑤有花柳病或其它恶疾者。⑥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⑦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⑧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⑨有其它重大事由者。我们国家在立法或者修订法律时可以借鉴。

三、立法建议

目前各地在裁判这类案件时一般都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二),但是因为社会发展,涉及纠纷的因素日益复杂,仅依据解释无法裁判,因而导致类似案件裁判结果迥异,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婚姻法,在其中对婚约进行明确规定,或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1、明确婚约的性质:婚约是男女当事人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的事先约定。

2、明确婚约的效力: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婚约当事人应负努力使婚姻成立的义务,但婚约当事人不得基于婚约来诉求结婚。

3、婚约的解除:婚约可由当事人合意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解除。

4、赠与财物的返还:婚姻不成立时,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均得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赠与他方之物;婚约人的直系亲属为期待婚约当事人结婚所为的赠与,应当返还。

5、损害赔偿:无有过错一方,得请求有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订立婚约当事人,未婚同居,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精神受到较大损害,既然离婚纠纷裁判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个人认为,婚约纠纷中无过错一方也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