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影响较大的10大案例中,《傅雷家书》被盗版案,傅敏、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列第一位。

  傅雷是我国当代著名的翻译家和文艺评论家,1966年去世,法定继承人是长子傅聪和次子傅敏。《傅雷家书》收录了1954年至1966年间傅雷写给长子傅聪的家信。199011,傅聪和傅敏约定“先父所有著译在中国大陆的版权归傅敏拥有”。

  20051215,傅敏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社科院出版社对《傅雷家书》的中文简体字本,在中国大陆拥有专有使用权。2006121,北京理工出版社与北京中教之星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约定由理工出版社约请中教之星公司创作《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以下简称《解读版家书》)。20071月《解读版家书》出版,该书标注“原著/傅雷编著/曹萍”,书中家信部分的内容与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内容基本一致,部分家信之后增加了“赏析”的内容。傅敏从南京书城购得该书。傅敏、社科院出版社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中教之星公司应当对其编著《解读版家书》使用《傅雷家书》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应对其出版发行《解读版家书》的授权、稿件来源,以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负举证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编书出版,其主观过错明显,属共同侵权行为。被告南京书城的行为虽然也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提供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中教之星公司、南京书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京理工出版社和中教之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傅敏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2万元,赔偿原告社科院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在作品编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时,也应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苏高轩  于英杰)

 

    200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