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盐城亭湖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其中隐性高利贷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隐性高利贷案件频发一方面给法院的审执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特点: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以“简单借条”的形式来标记所借贷的数额,放贷人为获取高额利息,又能得到法律支持,一般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直接写入本金, 对利率的约定在借据上无反映,或不作约定,以此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2、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高利者多是社会高危人群或边缘人群,法律意识淡薄,放高利者则唯利是图、风险意识差。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高利借贷是违法行为,认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

3、举证困难。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解所借的是高利贷,但无法举证。虽然借款人所述可能属实,但无确凿证据,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对借款人的辩解不予认可。法律对高利贷现象无法规制导致其蔓延,因高利贷所衍生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既严重扰乱了国家和金融秩序,又严重地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和谐。

4、执行难度大。该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债务人赖债和对抗情绪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从而把自身的风险责任推给法院,引发执行投诉和上访。

二、对策建议:

1、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对此类案件,法官在审理中不能囿于追求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应更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应充分运用案件调解技巧,极力化解双方矛盾。

2、慎用强制执行措施。该类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借贷双方的思想工作,协助双方拟定履行方案,慎用强制措施,尽量避免激化双方矛盾。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将庭开在基层一线,选择该类典型案件进社区、进村庄,以典型实例向广大基层民众宣传高利借贷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此外,还可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高利借贷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醒人们慎重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