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吃了“败仗”的当事人为何逢人便说法官的好?淮安中院民一庭法官用行动诠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谛??

 

案件结了  工作未了

 

511上午9点。淮安市中级法院一楼接待大厅。

一位40多岁的黑脸汉子挽起右腿,兴奋地向接待他的民一庭庭长刘洋说:“你看,我这条假肢跟真的没什么两样吧?”

刘庭长俯下身子,用手轻轻地按了按这位汉子的右“小腿”,说:“要是不讲,还真看不出是假的哩。”

一问一答的这股亲热劲,旁观者准以为刘庭长是在与自家亲戚交谈呢。他们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

 

贪私利,遭电击致右腿截肢

 

2007127,家住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村6组村民黄士勤,准备到盐河镇王元垃圾处理场(原盐河第四砖瓦厂)拣些砖头回家盖厨房。

进入垃圾处理场后,他发现位于配电房院落内的高压电线杆上的变压器不知何时被人拆走了,但放置变压器的两根约一米长的角铁还在。黄士勤心想,变压器都被拆走了,这角铁留着也没什么大用了,便产生拆下占为己有的念头。他随即找来竹梯和活动扳手,爬上围墙开始拆除起高压电线杆上的角铁来。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拆卸螺丝时,竟然碰到了距地面约310千伏高压电线头,当即被击落在地,处于昏迷状态。由于救治及时,黄士勤的命是保住了,但年仅41岁的他,却永远失去了右下肢。

 

上法庭,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右小腿截肢,医生讲背部还需动2-3次手术,仅住院治疗费用至少要6万元。这笔费用,对于经济并不宽裕的黄士勤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从哪弄来这么多钱?2007312,还在病床上的他,在家人的鼓动下,一纸诉状将淮安供电公司和盐河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不该把所属的高压线裸露在外,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被严重击伤,被告应承担责任。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要求被告先期赔偿6万元支付医院的治疗费用。

然而,他的这一请求不仅在一审中被驳回了,上诉后还被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给驳回了。法院认为: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第()、第()项规定不得擅自攀登杆塔、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贪图私利,擅自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攀登电力杆塔、拆卸电杆横担,造成触电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触电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由产权人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先期赔偿其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法官不舍不弃帮他解难题

 

2007619,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士勤提起的上诉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结束。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原告黄士勤伤残后家庭生活面临的窘迫状况十分同情。一方面,拖欠的近6万元医疗费用,即使让他家拆房卖地也很难凑足这笔钱;另一方面,失去一条腿后,也就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靠什么维持今后的生活?作为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绝不能只想着“案结了事”,更要考虑“案结事了”啊!民一庭庭长刘洋决定通过案外调解的方法帮黄士勤一把。

走进供电公司。他们将原告家面临的情况详细地进行了介绍,希望他们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能给黄士勤一点补偿。供电公司的领导一口予以回绝:“我们既不是救剂所,也不是民政局,你们的终审判决都下了,判定我们不承担责任。现在又要我们给予救济,说不通啊!”

来到盐河镇政府。镇领导的态度是:“他违法在先,让政府为违法者买单,没门!”

他们又到市民政局。希望帮助黄士勤解决安装假肢所需的费用,并通过低保政策解决黄士勤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民政局回答是:“可以考虑!”

尽管只有短短的四个字,民政局的态度却进一步坚定了刘洋庭长做协调工作的信心。他们又到医院,希望不要因为黄士勤欠费而中止对黄的治疗。

在后来的连续几个月里,供电公司、盐河镇政府、民政局和治疗黄士勤的医院,成为刘洋等法官经常光顾的部门。

供电公司最终被法官的执着精神所感动,于20081215给黄士勤补偿现金22000元。黄士勤用这笔经费,连续两次做了背部手术。

在市民政局协调下,市残联免费为黄士勤安装了假肢,清浦区民政部门为黄士勤一家办理了低保手续。

今年510日,盐河镇政府又同意一次性补偿黄士勤现金一万元。

这便出现了开头一幕,黄士勤应约来到市中级法院,一方面让法官看一看他装上假肢后的情况,另一方面就是来领取盐河镇政府补偿的一万元现金的。

“虽然打官司输了,但中院法官在我的心中永远是高大的!可以说,刘庭长为我的事操尽了心,太谢谢中院的法官了。”黄士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