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诉讼到法院的相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加。2007?2008年,亭湖法院共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1342件,占各类民事赔偿类案件的73%,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率,涉及金额达11057万余元。为此,亭湖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高发进行专项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道路事故案件诉讼高发的原因

1、交管部门调处功能弱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引发的争议,由当事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请求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导致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处功能明显弱化,调处成功率较低,从而涌向法院的案件成倍增加。

2、保险公司怠于理赔。保险界对道交法的消极执行影响了交通事故的正常理赔。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中,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直接承担赔偿义务,而根据法院裁决进行理赔,从而迫使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当事人赔偿能力限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且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自觉无能力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交管部门加大调解力度。原来交管部门的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交管部门对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少数难以调处的案件才进入诉讼程序。此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交管部门应增强调处功能,采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的不断激化和升级。

2、建立多种保障、监督机制,防止出现“赔不起”现象。社会保障机制不能单靠交强险发挥作用,应鼓励车主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的承担;对于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应对“赔不起”的现象。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

3、广泛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法机关通过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案例报道,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行驶人的交通行为,从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