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法官眼中的“大局面面观”
作者: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1944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法官的司法能力不仅仅是技能,更是适应经济社会、了解群众要求、把握社情民意”。在全国法院系统轰轰烈烈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实地调研归来的北塘法院袁挺院长感触最深的就是要正确树立大局意识。
袁挺院长指出,大局意识是实实在在的要求,是每一位法官应当具备的政治意识和司法观念。具体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大利益。不能因机械地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倒闭或职工、农民工等群体上访等事件,同样也不应为一己的恻隐而有损于法律的权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采访对象一: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余刚
观点:标本兼治 企业与员工“双赢”
“我是2005年9月进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到去年9月份离开的。服务了3年,公司一直拖欠我的加班所得,我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4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已按规定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原告并未至公司办理相关辞职手续便自行离开公司,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类因加班工资领取不足,保安公司员工诉至法院的纠纷为数不少,且呈增长趋势。袁挺院长非常重视,有针对性地将分管庭室第二阶段服务企业的目标定在了保安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安公司,人员编制结构复杂、流动性大是其主要特点,由此引发的风险和问题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也复杂。
“针对这类诉讼,我们工作的基点是调和矛盾,实现双赢。方法是‘标本兼治’,实现公司稳步发展与职工利益保障的双赢”,副庭长余刚指出,治标体现在:其一,企业如果并非过分苛刻,尽量做通企业工作,让其逐步自觉保障员工的权益,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其二,规劝劳动者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适当放弃经济补偿金,减轻企业财政压力,保障持续生存发展。
严格考勤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据余庭长介绍,该保安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松散,没有公认的明确依据,作息制度尚未完善,只是当日值班组长个人的随意记录,甚至没有劳动者自己的签名。因此加班时间的核实,加班费用的计算不一致,员工和公司的考勤记录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劳资纠纷突出。
严格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档案,妥善解决待岗人员安排问题。保安的聘用与业务单位的需求密切相关,一旦业务单位的需求减少,会造成大批保安待岗、离职、解聘等问题,极易引发企业风险。公司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社保金的缴纳,建立职工劳动详细档案是减少风险的有效保障。
“民事审判的大局观就是实现‘标本兼治’,维稳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庭审中坚持以缓解双方矛盾为出发点,找出双方利益的平衡;判后延伸审判职能,以制度为准绳,找出症结、规范管理,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不断上演。”这就是余庭长对“大局”的认识。
采访对象二:行政庭庭长蒋建文
观点:“禁止令” 经济不以环境为代价
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吴桥西路的派力洗衣房,长期生产废水超标直排,该区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作出了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生产废水,但嗣后仍发现该洗衣房有使用洗衣设备和直排生产废水的行为。
“我们真的很倒霉,为盘下这个洗衣房用光了全部家当,结果钱赔了,惹了一身官司,还整天不得安宁。”接到法院的禁止令,店主
据行政庭蒋建文庭长介绍,经营这家洗衣房的夫妻俩都是下岗工人,花光毕生积蓄盘下这个店还不到一年,店里还有几个雇工,禁止令的执行对他们来说都是巨大的灾难。面对这种“委屈”,法官也曾“不忍”,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现该洗衣房继续污染水源。
经济的发展、就业的保障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蒋庭长作出了果断的决定。通过发布禁止令的方式,赋予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以司法强制执行力,通过综合措施有效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促进了该区生态文明建设。
采用禁止令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较好地适应了环保执法的需要。这种形式一是审执结合,快速高效,减少了案件内部流转环节,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措施得力,手段有效,通过赋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方式,有效增强环保执法力度。三是严肃申诫,强化效果,通过现场查看、张贴禁止令、明确告知禁止令的事项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履行义务,并将事后检查和邀请群众监督相结合。
“除此之外,店主的遭遇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蒋庭长补充到,“经营洗衣房却对环保法规知之甚少,计算经济收益却不吝牺牲环境成本,看来我们的环保宣传和普法工作还有差距,接下来我们准备联合环保部门针对一些容易造成环境违法的行业深入走访调研、普法宣传,提高环境执法的效果。”
蒋庭长指出,今后一段时期,要立足提高企业环保意识,通过进行现场环保法宣传、赠送宣传资料、举办听证会等形式,为环境的整改、监督、保护工作,为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做好法制保障。环保意识和经济效益是密不可分的,牺牲环境,经济的持续发展必将一损俱损。
采访对象三:执行局局长张永春
观点:人性化执行 “以小见大”
擅自建造花坛、在合墙上开窗,几十年邻居积怨重重,一审、二审均不服判决。北塘法院携手区检察院、协助执行员,成功执结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为解决此类案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冯某和王某是几十年的邻居,两家房屋仅一墙之隔。2008年9月,冯某以王某擅自建造花坛影响其通行,未经批准在合墙上开窗,构成妨碍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封堵可看见冯某院落情况的合墙上的窗户,并拆除后门外场上自建的矮花坛和三只泡沫箱花盆。该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冯某的诉请。
王某不服判决,又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应该说矛盾很深了,要实现和解难度相当大。判决后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埋怨法院工作不到位;被执行人由于不服判决,抵触情绪大,和解并没有把握”张永春局长坦言这次执行工作的艰巨。
执行法官了解到因花坛影响通行,冯家与王家多次交涉争吵要求拆除,所在社居委、街道司法所、城管部门也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未果才诉至法院。为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张局长决定先找准问题症结,摸透当事人真实想法。
“法庭上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给我们倾诉”,由于开庭时间、庭审程序的限制,不允许审判法官听完两家多年来的积怨,因此被告方心理的郁结始终得不到疏通。王某的一句话,让张局长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整整一个下午,他耐心听完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倾诉,原来两家恩怨另有原因,而所谓合墙上开窗侵犯隐私只是冯某表达不满的借口。
找到症结后,张局长三次亲自登门做工作,尤其是注重消除王某及家人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对立情绪,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让互谅,并首次尝试与区检察院和协助执行员共同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王某按达成的和解协议自行履行完毕。
“此次能够和解成功,是利用了两家本是亲戚的特殊关系,且双方实质性的损害并不大,村子的治保主任担任协助执行员共同做通思想”张局长总结道,“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大,案件审限的限制,各项指标面临着考核,不厌其烦地登门做调解有时并不现实。执行中,面对面倾诉,联合协助执行员做工作促和解,能够有效避免新的矛盾的产生,为今后和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张局长认为,执行不等于强制,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有时就在于一次倾听、一句不经意的对话、一个忽略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