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就刑事再审、申诉案件言词证据采信提出建议
作者:朱建伟 发布时间:2009-05-27 浏览次数:1087
本网无锡讯:无锡中院审监庭就刑事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诉证据采信难问题展开调研,针对刑事再审、申诉案件新特点,在证据审查、采信方面提出了建议。
针对刑事申诉和再审案件中最突出的言词证据变化的问题, 该庭建议刑事再审中证据采信应着眼以下标准:1、原则上采信原案证据。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证人的第一、二次陈述都是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所作,相对比较真实可信。而在申诉复查和再审阶段,当事人的目的性很强,因此,除原始的书证、物证外,言词证据中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信度较低,应慎重对待。2、有条件地采信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般说来,下列情况下收集的新证据应予采信:(1)当事人在案件侦查、逮捕、起诉或者审判环节就提出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或者辩解,而办案人员未予收集。(2)经核实属实的原始证据应该采信。(3) 原审中没有鉴定,申诉复查或再审中出现的合法的鉴定结论,可予采信。对于争议较大的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则认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使用是现今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法律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犯罪状况和侦查水平,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可能社会效果不好,实践中的通常观点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直接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手段不合法而内容被其他证据印证是客观真实的证据可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