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司法视角下的人性化审判
作者:陈济昌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次数:1195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民商事案件逐年大幅攀升,致使法官面临着严峻的审判压力,“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都在超负荷地工作。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官们的辛勤办案不仅没有换来老百姓的肯定,带来的反而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法官审判的不信任,涉法投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分析其中原因,法官的机械办案、审判作风的蛮横、审判机制的不完善等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一直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和谐司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法院改革的重要方针。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对现行审判机制的反思,“人性化审判”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各地法院也争相探索创新人性化审判的方式方法。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人性化审判较多地体现在刑事审判领域,如针对未成年犯的“圆桌审判”等。其实,人性化审判应当体现在法院的各类审判中。和谐司法,就是在和谐的司法环境、和谐的司法氛围与和谐的司法秩序中,公正、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人性化审判,就是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人文关怀,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为他们切实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尽可能多的诉讼便利。从二者的定义看,人性化审判无疑是实现和谐司法最有效的途径。
一、人性化审判的现实需求
(一)实现和谐司法,提升法院形象的现实需要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和谐是重要的一环。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而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法院的审判作首当其冲。此时,人性化的审判方式成为众望所归。
提升法院形象,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人性化审判便是一较好地沟通媒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一点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便能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二)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信访发生的现实需要
从笔者所在法院的涉法上访案件来看,真正的枉法裁判案件少之又少,当事人之所以不断地投诉、上访,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的审判人员的审理方式有关。个别审判人员审判作风不端正,处理方式上粗暴蛮横,导致当事人的极大不满;个别审判人员机械办案,忽视了案件本身的特点,导致当事人的不配合不理解等等。如果我们的审判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多一份爱心,多一份细心,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诚心,那么办案效果肯定甚佳。如果我们的审判人员时常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看问题,去调解案件,何愁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多一份微笑,多一份宽容,何愁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三)实现观念转变,提高法官办案能力的现实需要
目前,在我们大部分法官的观念中,所谓审案就是针对案情,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结案件,至于结案以后的事情则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内。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官只忠实于法律是一个法律职业者最纯粹、最崇高的境界,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榜样。这种信仰、这种做法的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符,我们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应怀有“法律清教徒”的心态,唯法律至上,而应持有“法律佛教徒”的信念,在尊崇法律的前提下,心怀天下苍生。实行人性化审判,就是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人性关怀,让审判变得生动可爱些。法官办案能力的高低并不是仅仅以办案数的多少来衡量的,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下,办案的社会效果也是重要的指标。要做到人性化审判,就必须转变现有审判观念,突破机械办案的瓶颈,不断提升办案能力。
二、人性化审判的现实效果
(一)先进法院的经典做法
东营中院、陕西陇县法院、潍坊法院是最高院最近树立的典型法院,从这些“明星法院”身上,我们可以发现践行人性化审判是他们共同的经典做法。在《人民法院报》连续刊登的东营经验启示录二中,着重介绍了东营中院法官的品行问题??以正义作根本,以善良作底色。其中谈到的对吕兆昌案件的处理,其做法体现的便是人性化审判;陇县法院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其精髓是能动司法,而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法官的人性化审判;从潍坊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中我们也时常看到人性化理念的身影,一个纠纷的成功解决,关键是法官能否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考虑,能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统筹纠纷等。在《东营经验启示录二》的结尾中这样写道:“司法形象来源于司法的亲和力,来源于司法的人文关怀。东营经验启示我们,只有使法院工作真正贴近群众,贴近民生,及时掌握民生诉求,不断健全、落实司法为民的制度和措施,使人民群众更好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才能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更好地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
(二)优秀法官的的经验做法
从近几年最高院表彰的全国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来看,坚持审判人性化几乎是他们共同的信念。回到我们自己的生活实践中,这样的鲜活实例更是不胜枚举。回看一下我们身边的办案能手、调解高手、人民满意法官,他们的经验做法中同样少不了人性化审判的身影。拿笔者所在法院的2008年的办案能手??李典法庭的朱朝阳同志来说,他全年办案超过300多件,且无一案件被发改、被投诉,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问到他的经验做法时,他谈到人性化审判便是他的制胜法宝。
三、人性化审判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人性化理念、司法心理学运用技能教育。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教育干警注重审判过程中的人情味,凸显审判工作的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的人权权益。要求审理法官更加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导文明规范的审理方式。司法心理学是研究司法领域人的心理现象活动规律的科学。提倡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有助于培养司法者的人文品格。一个具有人文素养的司法者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一般不会像信奉“法律是无情”的人那么冷漠,对案件的处理也就不会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而漠视人性与世情,而是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的疏导和耐心地进行司法方面的解释,相当程度地缓解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群众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应有的情绪对抗,加强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使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也使判决得到更加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自觉执行。
(二)深化审判作风建设,打造亲民、为民形象。一是从细小环节人手,强调司法礼仪。树立文明亲民的司法形象。例如,在接听当事人电话时,注意运用诸如“你好!谢谢!不客气!请稍等!”等文明礼貌用语;在会见当事人时,做到礼貌、热情、耐心。周到、细致,坚决杜绝“生”、“冷”、“硬”、“横”。二是切实做好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工作。除全面详实地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外,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疑问,应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和释明。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提醒当事人注意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行为须在举证期限内实施或完成,以免造成不利后果。当事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则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哪方面的证据以及调取证据的渠道,使当事人不至于因疏忽或缺乏举证知识而影响自己的举证权利和实体权利。三是在诉讼的具体环节上从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出发,尽量为当事人考虑。如在确定证据交换、开庭及调解等的时间以前。尽量充分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只要不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也不存在归避法律的情形,对于具体时间的确定,尽量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外地的案件,则尽量合理、紧凑地安排预备庭时间和开庭审理、调解时间,避免当事人或代理人来回往返异地之苦,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结案后当事人提交的退还诉讼费申请。尽快办妥审批手续后移交财务部门办理。
(三)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注重人文关怀, 减少对立情绪,注重提押、庭审、宣判、交付执行等每一个诉讼细节, 要求提押人犯文明规范。庭审语言准确妥当, 使用械具严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满足被告人会见亲属、转交信札等合理要求。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减少当事人的心里压力,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 的审判方针, 寓教于审, 审教结合。坚持缓刑帮教,强化审判延伸。一是定期邀请缓刑人员、未成年缓刑人员的父母、社区群众及相关部门同志来院进行集中帮教;二是适时进行判后回访。办案法官深入社区、学校、家庭,对缓刑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及思想状况进行跟踪了解, 指导缓刑人员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三是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向缓刑人员发放法律知识读本,采取个别辅导、集中教育、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办法,帮助缓刑人员学习法律知识。
(四)注重善良民俗的引用。将民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是尊重传统、尊重民众首创精神的表现,更是司法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民事习惯是民众在实践中遵循的规则,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官如果面对这种“活法”视而不见,如何能让司法的适用契合社会实际、如何能让判决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将民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是司法人性化在实际工作中的积极体现。
四、结语
实现审判的人性化运作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新一轮的法院改革已拉开帷幕,人性化的审判方式方法必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但在实践中我们应明确审判人性化不等于审判人情化,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讲的审判人性化是在依法办事基础上的人性化,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只见法不见人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而不是拿法律的规定作随意的修改,或用人情来代替法律,这是我们在实施审判人性化的实践中应该予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