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阜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件,判处被告人9人。该类犯罪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地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一、案件形成原因

1、高额利润的驱使。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使用劣质的材料生产出伪劣产品,生产的成本较低,但获得的利润却比正当的生产者高出许多。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

2、地方保护的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反犯罪活动泛滥成灾的保护伞。某些地方领导为了地方利益,对“效益显著”的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厂家,明目张胆地加以袒护,甚至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

3、监督管理的漏洞。现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存在者严重的漏洞。大部分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没有检举就没有检查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此外,对违法犯罪分子大多采取“以罚代法”的方法,根本起不到打击、震慑的效果。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受过处罚之后更加变本加厉,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对策建议

1、严把市场准入机制。管理部门在许可商品进入市场时,要严格把关,将所有不符合市场准入机制的商品拒绝在市场大门之外。产品没有销路,也就没有利润可图,违法犯罪分子也就没有了生产动力,自然会放弃违法行为。

2、完善行业管理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内的企业、厂家应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使各企业、厂家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3、加大惩处力度。要杜绝伪劣商品现象,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监督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违法犯罪一经发现就予以严厉的打击,使违法犯罪分子产生畏惧心理,不敢也不愿再触犯法律,务必做到从根本上遏制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