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和神圣使命就是惩恶扬善、化解纠纷、维护公平,为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正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改革,解放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各方面均取得实效。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期望在增加,对公正司法的需求在增长,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在提高,为了交上一份令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我们必须对于现阶段的司法国情有更清楚的认识,从而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加法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一、必须进一步解放广大法官的思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法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在没有法治传统的中国推进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更需要不断解放思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是在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中得到一次又一次完善的。

1、   解放思想是把握中国特色司法理论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在破除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又抵制了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错误主张后,形成的科学理论体系,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正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只有继续解放思想,才能做到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既继承了前人,又创新了内容,才能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2、解放思想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需要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的成败。从清未的西学东渐,到二战后的和平演变,直至今日的国际、国内利益集团对立法权的影响和争夺,西方法学思潮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影响越来越大,各种西方法学术语在我国法律中俯首可拾,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也确实使部分人员思想迷惘、信念动摇。我们只有继续解放思想,深入研究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牢牢占领意识形态阵地,确保司法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3、解放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继续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加强法院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

4、解放思想是履行历史使命的需要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力量,又是重要的捍卫力量。这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要历史使命。当前,我国各项发展均处于极其关键的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与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人民法院还有相当多的案件无法受理的现实与法院的终局裁判者的地位还不相称。我们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改善。

5、解放思想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司法体制总体上是好的,是与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在司法资源配置、工作人员配备、后勤物质保障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我们只有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必须进一步认清现阶段的基本司法国情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司法领域内的基本矛盾集中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经过建国以来近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依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主要包括:

1、法治的社会历史基础还比较薄弱。

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很多民众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治的意识,遇事“找后门”、“托关系”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法律、规则和制度还远未成为普通民众处世待物的全部准则。这种现状,必然会影响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人民法院必须恪守中立,公正执法,倡导公正、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和诉讼模式,推动法治进程发展。

2、区域之间的司法发展现状还很不平衡。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造成了司法发展现状的不平衡。部分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有法官数百人,而有的西部法院只有还到十人,城市里的律师事务所人满为患,而广大的乡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没有律师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人民法院应当切实解放思想,大力开展各种便民、利民、亲民、受民工作,引导民众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要改变只关心法律事实、一味坐堂问案的街门作风,积极调查,努力发现事实真相,又要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避免出现司法不公。

3、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

经济的发展、生活的改善,并没有必然导致人民满意度的提高。包括司法公信力在内的公权力整体公信力的下降,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而不时曝出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事件又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这种局面在短期内不大可能有根本转变。广大法官必须从点滴做起,从认真接待每一个当事人做起,从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做起,做好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对民生民权的极大关注和对公平正义的终极关怀,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4、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司法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改革的内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还有部分改革措施未能落实到位。我们要对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本院的计划,全面梳理和评估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成果。

5、司法职业化进程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司法队伍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与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还未完善,书记员序列单列的做法在部分法院作为先进经验推广后又被取消,法官助理制度在各个法院呈现出不同的做法,司法职业化制度还远未完善。为此,我们要大力完善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争取财政支持,切实解决聘任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努力探索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的最佳实施方式。

三、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官的培训内容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的同时,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司法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在短期内依然会存在,当前,我们刻不容缓需要做的以及可以做的一件事都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事业稳步前进。

为此,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对法官的培训。

1、大力培养法官的政治思维。“法律与政治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被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是否具有清醒敏锐的政治头脑,关系到法官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法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能够做到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的关系等各种关系。

2、大力培养法官的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法官对于法律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必须有着远高于一般人的理解与认识。我国正处于转轨的关键时期,法律不完善的现象还一定范围内存在,在部分地区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民众不满的事件也有发生,许霆案就是一个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解放思想,拓展对法官的培训空间,加强对法官的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具有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能够作出与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相一致的善恶、是非评判。

3、大力培养法官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法治实践的思想先导。法官作为社会的医生,应当具有比一般人更浓厚的责任意识,在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必须本着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运用法律。因为,理论知识教会了我们很多种法律方法,但并未明确知告知我们在何时运用何种方法,如法律解释包括了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各种方法,如何运用正确的法律方法推导、演绎出最符合正义标准的裁决结果,在其中起最大作用的就是法官的责任意识。

4、大力培养法官的公正意识。公正是法律的价值取向,追求公正是法官的行为目标。先哲说“公正不是德行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行。”对处于转型时期、利益与价值格局变动不居的中国来说,法官坚持对公正的信守与追求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因为公正的裁决不仅限于产生一个公正的案件,还有利于保持人们心中的公正意识不致泯灭。

5、大力培养法官的人本思想。法官必须认真研究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看法和需求,让社会各界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必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6、大力培养法官业务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在法制相对不完善的今天,法官不光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要掌握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立法精神、法律原理等系统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还应当对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种知识均有所涉猎。

今天,作为共和国的法官,我们共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我们要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