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制度。这是我国“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这种结案方式,不仅能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双赢方式,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而且同时也能修复因纠纷而受损的人际关系,满足“和为贵”、“中庸”、“礼让”等民族传统价值心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社会和谐。它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尤其是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诉讼调解更是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好的结案方式,调解结案率也是考核司法审判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何能使调解工作做得更好?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民事纠纷常常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矛盾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如果处理不好,则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有许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的。以下是笔者在这方面的一些具体体会的做法:

(一)、查清案件事实,熟悉案情。在这里要说明的查清事实不一定经过庭审程序。通常我接手案件的第一步是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倾谈,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同时留心观察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不了解情况而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

(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又一个重要基础。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在开始实体调解之前,通过对当事人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把一个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的居中公正的职业道德素质展现在当事人面前,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使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找准时机,及时组织进入实体调解。前期工作做好后,就为案件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时应当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实体调解。大多数民间纠纷发生后是不宜久拖不决的,否则双方积怨可能会越来越深,增加化解矛盾的难度。所以,纠纷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化解工作。在具体调解时,通常我会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把握局势,控制场面。很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初步接触时往往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法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1、是察颜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不能也跟着着急上火,一定要保持冷静的态度。用严肃而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主保持克制,防止双方互相激怒。2、是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离调解的成功便只有一步之遥。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3、是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这种不良刺激相互反馈、恶性循环的结果,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比如让其各自回家,或分开在不同的场合,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4、是威严和亲切相结合。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一是严肃指出其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会物极必反,达到与自己目的相反的效果;二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必要时再辅以体谅和谒的态度让其冷静。在我们化工园区曾经有过这样一起纠纷。园区中的一个企业是常州客商投资的,后来又有无锡和天津两家企业与该企业三方达成投资八千万元成立一个新企业的合资意向,在起动前期三方先以委托加工形式进行合作。在前期合作中无锡、常州两方产生矛盾,一方要出货,另一方人员堵住大门,双方相继投入近百人对峙,恶语相向,并发生个别肢体冲突,县领导十分重视。在园区管委会向我们园区巡回法庭的求助下,我们即时介入,首先找到双方老总及其顾问律师,严肃指出激烈对抗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促使双方保持冷静制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之后通知天津方到场进行调解,经过让三方申述,原来本起纠纷是合作双方沟通中的误会导致的,冰雪消融后三方继续进行合作。从这里可以看出首先控制稳定局势的重要性。

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法官应引导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让当事人想像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葛,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其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第三是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调解当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审判人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具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在分析的时候,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尽量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判决可能面临结果。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成本比较法。就是把调解结果与调解不成面临判决的结果进行综合比较,让其抉择成本较低的调解方案。

第四是更新观念,讲求策略。法官调解与自发的民间调解最大不同之处就是法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弄巧成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官自己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法无情,人有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第五是居中调解,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法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在当事人意识中形成法官在偏袒对方,则必然导致调解失败。但我们法官也是有情感的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除外来因素的影响,还不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当事人是形形式式的,从个人情感上来讲,我们接触有些当事人肯定会有时产生厌恶的感觉,此时,一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流露出自己的个人情感,影响公正执法,否则对调解是极为有害的。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即使在没有主观偏袒一方的情况下,由于人的认识上差异,法官还要注意自己所用言行不能让当事人误以为你偏袒一方当事人。比如与一方当事人交谈投机,而冷落另一方。

最后还要注意乘热打铁。“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明白,调解案件切忌虎头蛇尾,有时候法官调解前面花了大量的工作,在当事人即将达成协议的时候,很多法官这时往往认为大事基本告成,思想会松懈下来,在当事人面前可能言行表现随意引起当事人反感导致反复,或者是没有乘热打铁,让当事人过一段时间后又出现反复。实践证明调解不成的案件中很多是这种情况导致的。在这方面我自己就有切身的体会和教训。

在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我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但有一方表示让他回去再考虑一下再来签协议,谁知道另一方回去后在邻里宣扬自己如何如何赢了官司,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在这情绪的抵触下,结果花了再大的功夫也未调解成功。经过这样的教训以后,我对这种类型的纠纷,即使案件已经调解结案,仍然要花上一定的功夫去引导双方事后要保持和谐心态。否则很有可能有一方回去后再以言语刺激对方再引发矛盾,那么我们就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法官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我国社会某种程度上是“关系社会”、“人情社会”,调解时不必拘泥于只在诉讼参与人之间做工作,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关系网”中对其有威信的人一同参加调解,有必要时甚至可以请说情打招呼的人进行“背对背”地调解,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国现在的“大调解”机制已形成,各地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在当地都具有一定的威信,请他们参加调解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这种调解渠道进行调解时可以不拘泥规范形式,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以上笔者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另外,从方法论的角度,在做具体调解工作时,我们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价值预期法。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诉讼请求的适法性,及时调整诉讼期望值,从而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该方法在调解赔偿类案件时效果显著。二是角色转换法。在当事人仅就一些细节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官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阐明法律规定、缓解双方矛盾,时机成熟时,再介入调解工作,凭借法官的威信和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证据交换法。将调解工作与庭前准备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当事人证据交换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适时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促使当事人自动达成调解协议。四是催化决策法。在当事人对处分自己的权利存在思想矛盾、言语反复等情况时,法官要结合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促使当事人作出让步。此方法尤其适用当事人有和好可能的离婚纠纷。五是因势利导法。集中精力做好诉讼代表人和影响力较大的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发挥少部分人的辐射作用,使所有当事人明辨利害关系,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六是先苦后甜法。设身处地帮助分析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向当事人不失时机地说明对其有利的方面,促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七是判后指导法。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宣判后,法官要充分阐明判决理由,使败诉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败诉的原因,从而在二审中主动作出让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