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反映交通肇事案件中“替身”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赵大勇 发布时间:2009-07-30 浏览次数:1263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个别案件中存在“替身”现象,甘肃省某市甚至出现职业“替身”。此种情形极易造成法院错判误判等情形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肇事者大多具有特殊身份背景。
交通肇事者不惜铤而走险寻找替身,大多因其具有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先进模范或富商等特殊身份,此类肇事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政治前途、经济利益等方面往往损失惨重。
2、肇事者往往存在严重违章情形。
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寻求替身的肇事者大多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证未参加审验及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
3、此类案件往往连环导致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车辆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酒后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肇事者所找的“替身”一般为未酒后驾车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此种情况必然导致投保相关险种的肇事者成功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4、替身者与肇事者之间大多存在私下协议。
肇事者一般对替身者或其家人许以高额金钱、政治利益等所谓的对价条件,因“顶罪”行为的隐秘性,此类协议往往以口头形式为主,但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其中大多有一个或多个中间人促成协议的履行。
二、成因
1、作案者有可乘之机。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主要以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而在事故发生至公安干警到达事故现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同时,除部分发生在行人较多道路上的案件外,许多案件发生在行人较少或无其他行人的道路上,事故发生时目击者较少,这给作案者预谋并实施“替身”作案提供了条件。
2、“顶罪”行为道德风险较小。
交通肇事罪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罪,与强奸、抢劫、盗窃等故意犯罪和其他过失犯罪相比,人们往往给予相对宽容的态度,这给“替身”们扫清了“顶罪”行为的心理障碍。
3、“替身”交易双方各取所需。
有特殊身份的肇事者因“替身”者顶罪而避免政治、经济等巨大利益受损,而无特殊身份的“替身”者因顶罪行为而获得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获取的经济等利益,二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各取所需,这也为案件的侦破造成难度。
4、法院重调处轻处罚。
近年来,法院高度重视交通肇事等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为促进案件调解,交通肇事等刑附民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极高,以苏北某县法院为例,在2008年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73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66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达91.78%。较高的缓刑适用率使“替罪”者对“替罪”后免受“牢狱之灾”心存侥幸。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交通肇事案件证据的审查机制。
对移送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严格进行审查,发现“替身”等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与检察、公安机关联系,必要时予以退查,确保冤假错案的发生。
2、注重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导向性作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应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切不可过于注重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律效果,从而给社会造成交通肇事后“花钱消灾”的错误导向。
3、加大对“顶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根据顶罪行为的不同表现,“替身”们一般涉嫌构成伪证、包庇、保险诈骗等犯罪,上述犯罪公然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危害极大,应当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4、开展专项法律宣传。
“替身”者以无正当者居多,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极易受到金钱利益、哥们义气等驱动。因此,应当大力加强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犯罪就应当受到惩罚、替身顶罪必将遭受法律严惩等,从而避免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中替身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