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 法院执行现象的思考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09-08-10 浏览次数:1643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时经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物。但同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却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此种现象令人忧虑,它亵渎了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被执行人徐某系某局退休干部1995年因借李某款,2003年2月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徐某采取司法拘留后,徐某仍未有履行义务,在查明徐某月工资收入每月2000余元后,执行法院于2005年8月就办妥执行法律手续,要求徐某原工作的某局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徐某每月工资款1000元,每年提取一次,该局局长以徐某家住农村,家属没有工作为由只同意每月扣留500元。2006年8月法院按期前往该局提取徐某工资款,可该局却把法院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扔在一边,置若罔闻。还是把法院依法扣留的工资款,擅自全部按月支付给被执行人徐某,导致该案至今无法执行。王某拖欠汤某货款70000元,在2008年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汤某申请对王某在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款90000元进行保全,案件生效后,法院于2008年9月到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的被执行人王某房屋拆迁款时,但该公司早已将法院保全的拆迁款支付,至今仍然没有追回拆迁款。同是该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已有两起法院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拆迁款的案件,该公司也是将法院扣留的拆迁款支付,至今仍然没有追回拆迁款,导致申请人长期信访。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这就是大家说的法院“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有以下几点原因:
1、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面对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单位甚至协助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可协助可不协助,随其好恶。
2、体制不合理。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政府,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执行过程中,当面对强大的政府部门拒不协助执行时,法院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3、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处罚难以执行。虽然,民诉法规定对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制裁,对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最高15天、个人罚款最高10000元;对单位最高罚款300000元。现实情况是,就连上述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以执行。如要追究领导者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则难于上青天。
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协助执行,不少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这不仅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弱化了国家诉讼机制的强制效果,最终必将导致国家从立法到执法、守法的整个法律运行机制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国家行政部门带头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不仅是法院执行工作得不到兑现和法院权威遭到破坏,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机制遭到破坏,以及随之而来的是国家政权基石的动摇。
因此,为共同搞好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有效制裁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首先,国家必须尽快出台强制执行立法,使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法院本身必须加大执行力度,严肃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和事,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再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更多地关心、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全社会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