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今天是《规定》实施后首个工作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江苏已专门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试行)》(下称《工作流程》),对立案登记工作诉状样本、具体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规范,并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格式,杜绝“不立不裁”现象,违者坚决追责。

  据了解,2014年11月,江苏省高院就确定了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南通市海安县法院、宿迁市沭阳县法院作为立案登记制试点单位。此外,江苏各市中级法院也确定了2-3家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全省共30余家法院开展了立案登记试点工作。

  今年4月16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改革视频会议后,江苏省高院4月28日召开了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任何法院不允许在法律、司法解释之外,擅自提高立案门槛。”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在讲话中指出,除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情形外,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当接受诉状,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必须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决定登记立案。他要求,要坚决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

  根据《工作流程》安排,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登记立案后,法院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对当事人提供材料不齐备的,将施行“材料一次性补正”制度,《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内容,不得通过多次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拖延立案。当事人虽然逾期补正材料,但符合起诉和自诉、申请条件的,也应该登记立案。此外,不得以当事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案登记工作全面实施后,全省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还深入立案第一线靠前指挥,直接参与立案接待工作,亲身体验群众的诉讼过程,找准登记立案中指引不明确、办事不方便的环节,及时予以改正。同时 ,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判监督员视察登记立案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保证立案登记制得到全面落实,江苏省高院还专门成立了督导检查组,对全省13个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开展现场督查。许前飞表示,要将依法登记立案作为一条铁的纪律来执行,任何法院、任何人违反了这一条纪律都要受到严格追究。“对于当事人投诉举报下级法院不依法登记立案的,上级法院要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进行调查,并回复当事人。对于经查证确有不依法登记立案情形的法院,要对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他说。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认为,过去,法院人少案多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地方法院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此番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进步,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对于可能出现的法院结案率下降现象,刘克希表示,当前对于法院结案率的指标性考核已经明显不合理,应当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