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撑起“三把保护伞”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04 浏览次数:1382
20年前,全国第一家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在江南鱼米之乡常州天宁悄然成立,铸就了少年法庭“天宁模式”的辉煌。20年后,天宁法院在“关爱、协作、创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不断进行坚持不懈、敢为人先的探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道路上让“天宁模式”不断焕发出新的光芒。
让失足的孩子重获新生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孩子两年前犯下的罪,就像一场噩梦每天把我折磨几遍。我担心啊,他怎么就业呢?!现在好了,终于可以放心地给他找工作了。”失足未成年人小李的母亲拉着天宁法院少年庭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小李于2009年3月因抢劫被该院免予刑事处罚,后被学校开除。法院多次与学校沟通,帮助其重返学校。少年庭庭长徐建洪在回访中了解到,小李表现较好,正在一家公司实习,担心有犯罪前科,难被公司录用。法官当即告知小李有申请前科封存的权利。小李提出申请后,法院迅速启动考察程序,制作考察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作出了全市第一个前科封存决定,帮助小李彻底告别了过去。
社会管理创新根在预防,重在管理。帮助失足少年扯下“犯罪标签”,使其在法律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下,“前科消灭”换新生,这正是该院院长黄亚庆积极推动在全市乃至在更大的范围内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黄亚庆介绍说,前科记录作为贴在失足青少年身上的标签,影响着其再社会化的进程;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但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后,还普遍存在就业受歧视的现象,容易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的心理,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隐患。据统计,该院近五年来共判处98名未成年人非监禁刑,15人虽经社区矫正但因存在前科记录而无法找到工作,1名免刑未成年人在复读期间表现良好被推荐至某大型企业工作,但政审时因有前科记录而未能被录用。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既可以降低刑罚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又能有效地对其进行教育转化,预防再次违法犯罪,更能有效保护其平等权益,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常州中院副院长张建文认为。常州中院会同天宁法院起草专题分析报告,指出建立前科封存制度是消除失足少年前科制度负面作用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失足青少年正当权利,真正实现刑罚公正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公检法司对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档案库,非经法定程序和特殊许可不得查阅、披露,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公检法司、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形成关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的规范性文件。
“建议很好!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是今年社会管理创新的试点项目之一。请市中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意见,公安、检察、司法、人社、教育等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尽快付诸实施。”2011年5月6日,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国建专门作出批示。
常州中院少年庭庭长蒋继业指导天宁法院大胆探索、推行试点,并带队赴山东等地考察调研,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1年5月12日,天宁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外延作出了明确定位,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为该项制度的进一步推广、深化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11年8月1日,常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等单位,联合出台《常州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适用对象、组织机构、启动模式、运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内容,成立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并将该制度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和政府特殊培训计划来重点推进。该制度在全省地级市率先全面推行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好评。很多市民在看到实行前科封存的报道后纷纷打电话到法院咨询申请条件和程序,目前全市法院已受理申请38人次,对17名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作出了封存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果说成人犯罪是一种‘恶’,那么少年犯罪则是一种‘错’,一种社会之错、成人之错,一种孩子在成长道路上难以完全避免的错,需要我们用宽容、用爱心去纠正。前科封存制度正是一种人道、宽恕的有效救济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对孩子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为有前科者架起了一座自省后回归社会的桥梁。”孙国建书记表示。
让复学不再是梦想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复学安置机制
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断深入,对未成年犯实行“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已成为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主要趋势。然而,大多数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却被学校开除而流向社会。他们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工作技能,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往往破罐子破摔,极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天宁法院副院长戴放告诉笔者,该院去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2件198人次,其中35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单处罚金,学校均依据内部规章作出开除决定,致使2人因难以融入社会而再次犯罪。
“非监禁刑的设置目的,是为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营造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掌握职业技能,远离违法犯罪。而学校则因为教育系统内部的考核、评比和内部管理等理由拒绝接纳他们。学校拒之门外、父母忙于生计,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要么在家无所事事、要么在社会上游荡,尴尬的处境决定了他们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非监禁刑的判处和判后的有效帮教未能紧密衔接,严重影响了非监禁刑教育功能的发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文副院长不无担忧地表示。
针对这一情况,张建文副院长、蒋继业庭长指导天宁法院深入调研,撰写专题分析报告,大力倡导和推动失学青少年的复学安置工作,引起了孙国建书记的高度重视。市委政法委召集法院、教育局、劳动局、司法局、团市委等部门共同研讨,会签《常州市共同处置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学校不得对正在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案件处理中的在校生先行作出开除决定或予以停课、劝退,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学生案件时,学校应派员参加庭审教育,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学生本人和家长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如在原校就读确实不合适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协调,将其安置在本市其他相应类型、规模的学校就读,并注意保密。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就读期间,由学校、主管部门和法院定期考察,如确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将失去就读机会交由社区矫正。把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综治协调处,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复学就读、社区矫正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发挥了相关职能部门在解决被判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共同保护、全面关爱失足青少年的社会合力。
2012年2月,未成年人小童和小伍因抢劫被天宁法院免于处罚,同时被学校开除。为避免两人无人监管,少年庭法官贺运明根据该失学失管问题实施办法的规定,赴两人原就读的学校进行沟通协商。为消除学校的顾虑,明确表示在两人就读期间,法官将跟踪帮教,和学校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学校最终取消开除决定,重新接收他们入学,恢复其学籍。法院、学校和两人家长共同签订“复学安置帮教协议”,明确各自的帮教职责,严格履行帮教义务,确保帮教效果。现小童已从学校顺利毕业,在常州一家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工作,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小伍也已进入实习阶段,学校称其表现较好,在学校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还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张新民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常州市的做法很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应予以大力提倡。
走在立法的前沿
推动出台全国第一个涉少民事审判规则
1991年至2007年,天宁法院少年庭仅受理各类涉少民事案件86件,而2008年以来却平均每年受理200件左右。黄亚庆院长介绍说,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架构都侧重于刑事领域,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实体法多散见于各成人法中,对涉少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都采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和模式。未成年人虽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但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却比比皆是,案件逐年递增,案由也日趋复杂。
“在未成年人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仍是‘成年人的规则’,缺乏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体现未成年人需求的特殊程序保障,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需求。严峻的审判任务,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事审判规则。”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原少年审判工作负责人陈静芳表示。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省法院的指导下,常州中院经过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依托天宁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的基础优势,吸收涉少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创新经验,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全市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和操作规程。该《规定》强化了涉少案件“关爱、协作、创新、发展”的审判宗旨,突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积极构建了全新的未成年人利益表达机制、举证合理分配机制、诉讼引导机制、国家代理机制和司法救助机制等;突出了未成年人所在地管辖原则、法院依职权调查、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等较好的做法;充分体现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能动性,使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规定的出台既对统一涉少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和操作规程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又为更高层次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促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小周是《规定》出台后的第一个受益人。他刚满16岁,是一名安装通信电缆的学徒,在工作中被架设在通信杆上的照明电力线击伤。事发后,小周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药费10多万元,后无力继续承担医院费,遂将电信公司、电力公司告至天宁法院。小周既不懂法律,也请不起律师,除一叠医药费发票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少年庭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根据《规定》,依职权到事发现场拍照、勘查,找附近的施工人员了解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同时,为确保小周能及时得到救治,还开辟绿色通道,在其无力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决定就其医药费部分先予执行。该案经多次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周一次性拿到了26万元赔偿款。在该案调结后,法院又多次到医院向小周送达相关款项,并给予了司法救助1万元。
“既弥补了我国涉少民事审判领域‘专项规定’的空白,又对规范涉少民事案件的审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一个创举,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敏对该《规定》给予高度评价。
少年审判是一项阳光工程,永无止境;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仍待健全。在未来的征程中,孙国建书记对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寄予了更多的期待:“继续倡导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优先、共同保护,积极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审判机制,努力为‘平安常州’、‘法治常州’、‘和谐常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