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时买房同居 分手后对簿公堂
作者:金国芬 卢凤 发布时间:2010-01-07 浏览次数:533
本网无锡讯:四年前,53岁的严正花与60岁的蒋明正一见钟情,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过起了幸福的生活。岂料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而当初所购买的房屋如何分配让两个人又起争执。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财产分割纠纷做出了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严正花所有,由严正花支付蒋明正归并款30万元。
2005年底,严正花与蒋明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到2006年5月份时,双方感情稳定,遂商量买套房子共同居住。于是,由严正花出资64万余元,蒋明正出资18万余元共同购买了一套130多平米的房屋。购买房屋后,两人对该房进行了装潢,装潢款18万余元由严正花出资。其后,蒋明正带着母亲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严正花则并未正式搬进去住,只是偶尔过去居住而已,两人相敬如宾过了四年。
2009年6月,蒋明正的母亲去世,而两人的感情也已经走到了头。待蒋明正忙完母亲的后事,严正花便提出要蒋明正搬出去的要求,并表示愿意帮蒋明正重新购买一套30万元左右的房子作为补偿,不料却遭到了蒋明正的强烈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严正花遂起诉到江阴法院。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正花与蒋明正购买房屋前没有约定,该套房屋视为两人按份共有,按照双方出资额来确定,严正花占78%的份额。房屋属于不动产,双方又不同意拍卖或变卖,也不同意双方竞价,故只能将上述房屋归并,由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归并款。审判中,严正花表示同意支付蒋明正30万元归并款,故法院对其要求将房屋归并给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中,双方对该套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存在争议,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双方对该套房屋没有事前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故双方对上述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构成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