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最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届非常关注在徐州由退伍军人李茜成立的失物招领公司。有人认为失物招领实行有偿服务,是对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观的违背;有人担心失物招领公司会助长小偷气焰;一些法律工作者则认为失物招领公司的设立及运作没有法律依据。而李茜的公司业务却蒸蒸日上,无论失主还是拾物者,都感谢公司的热情服务。公众也给予一定的好评。由此,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对报失业的法律地位及报失业的业务活动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定位,并对报失业的管理提出意见。
  【关键词】报失业 特征 法律性质 规范化管理

    失物招领公司,在国外被称作“报失业”,是新型职业。“报失业”所提供的服务即为“报失服务”。即帮助失主寻找失物或失散的家人,同时对失物拾获者或提供线索者给予一定报酬的服务。(《扬子晚报》  2003年8月1日B2版《报失业务前途看好吗》)“报失业”在我国也已出现萌芽状态,如“深圳007”的公司、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电视台、电台的有偿收费,及最近在徐州已正式挂牌营业的李茜的失物招领公司。上述“报失业”萌芽,在以商业方式运作的过程中,都饱尝“报失业”带来的丰厚利润,但也引起社会各界以“拾金不昧”为价值取向的传统道德观的争论,以及对“报失业”可能会助长小偷气焰的忧虑。为此,笔者认为,除了从社会实用价值评判“报失业”,还应从法律角度对“报失业”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从而从法律上引导人们对“报失业”的认识及解决由“报失业”带来的问题与困惑。
  一、“报失业”的特征
  1、主动性。如李茜的失物招领公司,为拓宽业务的需要,主动和一些出租车公司建立了固定联系,今后还要和一些失物高发场所如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失主。又如报刊业、电视台、电台设的遗失声明和失物招领的板块及栏目。这些都体现出失物招领公司主动承揽业务的特性。
  2、无因性。对失物,失物招领公司,不具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保管义务。其主动实施的有偿帮助寻找失物和失主的行为,体现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收取适当报酬为目的,主动承担即不具有对标的物法定管理义务又不具有约定管理义务的无因行为。
  3、为他人利益性。失物招领公司对于寻找失物者,通过自己开拓的广泛的渠道和网络,实施了寻找失物、并将物归原主的行为,体现了对失主的人文关怀,帮助失主将物权占有状态由脱离到控制。对于寻找失主者,拾物者有“拾金不昧”之心,却无寻找失主之力,若为寻失主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拾金”反倒使其“失金”,如果主动向失主索要报酬,会出现做好事被人说成不讲道德的尴尬局面。由失物招领公司出面,帮助拾物者寻找失主,一方面节省了拾物者可能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又能帮助拾物者索要到部分报酬,使拾物者“拾金不昧”的品行得到适当奖励和鼓励。因而失物招领公司具有为他人利益的特性。
  4、管理性。失物招领公司的主动招揽业务为失主寻失物,为失物寻失主,实施的是一种对失物的管理行为,这种行为本质是使“物归原主”,即使物之所有权脱离物之主人的控制状态予以回归,失物招领公司通过一系列行为,实现对物主的所有权的管理和控制。
  5、盈利性。失物招领公司,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人员、技术条件,因而符合公司的商业特征。其实施的服务实行收费制,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支付必要开支,另一方面作为提供劳务的报酬,具有盈利性。
  6、专门化。失物招领公司,是为失物招领设立的专门化公司,有自己的专业人员和服务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自己的业务网络,是一种专为失物招领目的开办的专门化公司。
  二、“报失业”的法律性质分析
  以上笔者总结了“报失业”的六大特征。从这些特征中,笔者对“报失业”主体及行为予以法律定性:
  1、失物招领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以经营业务是生产产品还是提供服务分为生产型公司和服务型公司。失物招领公司根据其业务性质应认定为服务型公司。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公司类型,以失物招领为经营范围的,李茜公司尚属首例。民商事领域,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有关部门不能因为我国尚无此类公司而不准许设立。
  2、“报失业”主是盈利性法人。这从“报失业”设立需要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及具备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固定场所等特征中及其有偿服务、盈利目的可以得出,“报失业”主具备法人及盈利两大特征,因而“报失业”主是盈利性法人。
  3、“报失业”主的主动招揽业务行为是要约邀请。“报失业”主向社会各界及通过各种渠道招揽业务,目的是宣传自己的业务性质和业务的社会价值,从而取得更多的业务,在这一宣传中是向不特定多数对象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无具体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条款,因而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
  4、“报失业”主与失主及拾物者的约定属服务合同行为。“报失业”主与失主订立的合同是以“寻物”为标的的合同,“报失业”主与拾物者订立的是以“寻主”为标的的合同。“寻物”、“寻主”都是一种行为,“报失业”主以实施一定行为,换取一定的报酬,是提供劳务的服务合同。另外,前者“寻物”是“报失业”主与失主自愿订立的,由失主给予“报失业”主支付必要费用和给予一定报酬,并为拾物者设定利益即给予一定的奖励,拾物者交还失物,有权接受奖励,也可放弃,体现出失主自愿付酬。后者,拾物者与“报失业”主订立“寻主”合同,“报失业”主依据行规,给拾物者先行支付部分奖金,在寻到物主后,从物主得的酬金中再分出一部分给拾物者,即是两者的约定,从酬金角度是为失主设定义务的行为,从返还物主财物角度,因其提供相应的劳务,理应获得劳务报酬,返还财物是为失主设定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取得报酬是服务费,两相权衡,总体上仍是为失主设定权利,失主可以权衡,如果失物价值不大,支付报酬较高,失主完全可以放弃拿回失物的权利,从而不必支付报酬。因而“报失业”主也会权衡“寻物”与“寻主”的成本及利润比例是否适当。
  5、“报失业”主的行为相对于失物来说,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行为即有偿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本身不具有有偿性,但“报失业”主的活动范围是为失物找失主,为失主找失物。标的物是围绕“失物”开展的,具有无因管理的无因性、为他人利益性、管理性,即“报失业”主对失物本身不具有先行的法律上或约定的保管和管理义务,而实施“寻物”、“寻主”的管理行为,从这三性看“报失业”主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例外的是“报失业”又具有有偿性,而且这种有偿,以“合同”设立,因而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传统的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人仅具有索要支付的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无收取劳务费的报酬请求权。笔者初步设想,以“报失业”为特例,尝试创设有偿的无因管理制度,并逐步扩大到更多方面,以规范化的有偿无因管理制度,约束“报失业”的活动,作为一种大胆设想,期待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同志们的关注、研讨,使传统的民法理论更加丰富,更具有适应性和时代性。
  6、“报失业”具有双重法律特征,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报失业”主与失主和拾物者设立的合同以“寻物”、“寻主”的行为为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合同法律关系;“报失业”主对失物无先行的法律和约定的义务,对失物本身实施“物归原主”的管理,并以此向失主索要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则符合有偿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因此,“报失业”具有双重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为基础,保护自己的权利。
  7、失物招领仅是政府职能质疑。有人提出失物招领历来是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职能,不应设立公司进行营利。实则不然,失物招领一直为公安和民政部门所为,只是一种传统方式,而且只是这些机关的业务之一,法律并未强令性、排他性的赋予这些职能部门而禁止其他人进行。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失物招领并非是公安、民政部门的排他管辖权。另外,我们不防比较一下职能部门的失物招领与公司的失物招领异同。前者被动接受失物,后者主动寻找并承揽业务;前者只接受失物,不接受失主委托,后者即接受拾物者委托,又接受失主委托;前者仅以小范围且单一的方法寻找失主,一般是将失物写在黑板上或登报寻找失主,后者采取灵活多样并行之有效的方法寻找失物和失主,不仅通过媒体还与公共机构如车站、码头、剧院、超市等建立联系;前者和后者积极性不同,前者寻找失主结果如何都无利可图,后者业绩如何与利润挂钩,因而更易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业务管理不同,前者无规范化管理机制,在其他业务活动下的附带管理,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机构,后者是专门化经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培养专门业务人员。综上,失物招领是保护失主财产所有权的活动,职能部门与公司相比,后者更有利于实现对失主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更能发挥拾物者和公司职员的积极性,因而公司比职能部门的失物招领更能适应社会需求。
  三、“报失业”应予以规范化管理
  通过前面笔者对“报失业”的特征予以分析及法律地位界定,笔者认为“报失业”具有良性发展的前景,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比如“报失业”可能助长小偷气焰,可能冲击“拾金不昧”的价值观等方面。因而应以民商基本原则予以指导,以民事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具体笔者认为:
  1、“报失业”应诚实信用经营。“报失业”具有为他人利益性与为自己盈利性,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应收取适当报酬,按“报失业”主进行“寻物”、“寻主”行为的实际成本、服务程度加收适当比率失物价值奖,报酬扣除成本不应明显高出其服务的必要劳动时间价值。“报失业”主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职责,应尽量节约成本,使失主减少损失和付出。
  2、对“报失业”主的利润额予以规范。“报失业”主的利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劳动报酬,另一部分是标的价值一定比例的奖励。前者均可以约定,并应由相关部门制定一定的价格上限、下限或成立行业自律协会予以规范。后者由双方予以约定,这一约定除非失主自愿提高比例,不应超过一定限度。
  3、形成“报失业”特色化管理制度。对国内、国外的“报失业”公司予以调查、分析,形成行业规范,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
  4、以盈利性公司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包括工商登记、税收,及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
  5、“报失业”主对失主及拾物者应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从而防止小偷偷了钱物又以返还证件为名领取报酬双重获利而逍遥法外。另外也能防止冒领财物及协助对冒领财物进行追由。“报失业”应设立登记材料,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案件。这是“报失业”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及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6、失物找不到主人的处理。严格履行失物的行政招领程序,即将失物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予以一定期间的公告,仍未找到失主的,按无主物收归国有。并由国家对“报失业”和拾物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四、“报失业”前景看好
  “报失业”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可以看到,不论对失主还是对拾
物者以及对“报失业”主,“报失业”都具有为他们实现利益的特性。失物招领公司必将“星火燎原”般在民商事领域中生根、发芽、壮大。对于新生事物,希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并予以研究,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并对其予以规范化管理。笔者兴奋的看到,在民商事领域,即将涌现出“报失业”蓬勃发展的势头,也预想社会各界以无比的爱心,呵护这一新生事物。


                                     (责任编辑:王政勇)

文章出处:泗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