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家住如东县洋口镇香椽树村八组46号的村民王德和双手接过法院的判决书时,他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已壮着胆子把镇政府告上法庭,居然还能胜诉了。
    2005年2月10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乘坐其子王文明驾驶的豪光125型二轮摩托车去亲戚家中拜年,由东向西途经如东县洋口镇双灶村6组东西向水泥板桥时,放置在该桥上由东向西第11-14块桥板断裂,王文明和王德和及二轮摩托车跌落桥下河中。原告王德和受伤,当即被送河口镇医院,后转至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查原告王德和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股骨精隆间骨折。2005年3月6日出院,住院24天,共支出医药费12789.26元,输血费用1640元,合计14429.26元。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4个月,各项损失共计18875.26元,并保留继续治疗各项费用的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东县洋口镇双灶村6组东西向水泥板桥维修、管理均属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桥面水泥板断裂达半月之久,既不修缮,也没有险桥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洋口镇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王文明驾车过桥时忽视安全、对桥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在确保安全后通过,未尽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在该起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王德和乘坐王文明的摩托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该起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和人民币12702.86元。





      

 
文章出处: 如东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