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生炝海虾500克 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作者:郭玉祥 毛中海 发布时间:2007-01-18 浏览次数:2221
本网南通讯:1月1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加工经营禁止经营的生食水产品(生炝海虾)的丁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评析:近几年,随着居民饮食模式的多样化,提供生鲜及未彻底加热的水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摄食的人群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寄生虫传染病等也随着饮食习惯的变化“乘虚而入”。据统计,过去在我国的寄生虫疾病中,由土源性寄生虫引发的要占8成,但是现在食源性寄生虫占的比例已从2成上升到8成。近期,福寿螺、淡水鱼虾等引发的食源性寄生虫病屡屡发生。
所谓食源性寄生虫病,是指进食生鲜的或未经彻底加热的含有寄生虫虫卵或幼虫的食品而感染的一类疾病的总称。这类疾病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进食生鲜的(生鱼片、生鱼粥、生鱼佐酒、醉虾蟹)或未经彻底加热(如涮锅、烧烤)的水生动植物感染。食源性寄生虫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较大,它寄生在人体的各个器官内,对人体器官造成严重危害。如肝吸虫寄生在人类的胆道中,阻塞胆管,严重的会引发肝硬化、肝腹水,并转化成癌症。广州管圆线虫主要寄生在人的脑内,引发脑炎,严重的造成死亡。还有肺吸虫寄生在人体肺部,引起肺肿、肺空洞等。由于食源性寄生虫是近年来才较多发生的寄生虫病,临床医生对其了解、认识不多,往往造成错诊、误诊、漏诊。因此,在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都加强了对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防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的丁某违反从事经营活动,理应在受到相应的处罚。
籍此,笔者提醒广大读者:保留传统健康的饮食习惯,尽量别“生”吃水产、海产品,防止“病从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