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通电受伤害 法官调解获赔偿
作者:陈川 发布时间:2007-09-03 浏览次数:1305
本网镇江讯:2006年7月,家住扬中市新坝镇的韦某看到众多江鱼馆生意火爆,收入相当的可观,也萌生了开办江鱼馆的念头。为此,韦某在江边租得一处房屋,但是发现该房屋在供电上存在问题,于是委托电工张某给其整修,张某到现场勘察线路后,觉得房屋的线路需要重新铺设,再架设一根电线杆,才能彻底解决问题,为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张某决定请已经退休的老电工赵某帮忙,赵某答应了张某的邀请。在架设电线杆的过程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电线杆倒下并且压在了赵某的身上,造成赵某身上多处受伤。赵某在医院住院24天,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右侧3-10肋骨骨折,L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管占位,致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
2006年8月,赵某将韦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韦某和张某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韦某辩称,他只是让张某来整修供电线路,并没有叫赵某,而且赵某已经是60多岁的人了,根据供电局的规定,是不可以再从事这项工作的,赵某的受伤不应该由他来负责。承办法官认为,尽管赵某自身有过失,但是他与韦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存在的,考虑到此案如果判决,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与不和谐的因素,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将是对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为早日解决此案,承办法官多次安排韦某和赵某进行调解,并请双方村委会的干部出面做工作,经过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给两人明法说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韦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给赵某36000元,而赵某也保证以后不再找韦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