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25,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男,今年24岁,系海门人。他因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就想到了骗摩托车卖钱的办法。去年10月的一天,他来到海门的一个摩托车经营部,说要买摩托车,老板很开心,乐颠颠的陪他挑选车子,最终杨某挑了一辆富先达125型摩托车。杨某提出要试车,老板答应了。杨某开着车在经营部前转了两圈,乘老板不注意,突然加大油门,开着车扬长而去,等老板回过神来,杨某驾着车已不见踪影了。

杨某第一次顺利得手后,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间,先后至海门、通州、启东等地的摩托车经营部、修理部,以购买摩托车试驾为由实施诈骗,共骗得摩托车18辆,折合人民币8000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