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及司法实现
作者:高立新 汪开友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1859
2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司法改革更多的是考虑审判方式、司法独立以及法院外部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改革,对于审判管理改革重视不够,对审判管理的研究也不深入。本文拟就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进行探讨并进一步讨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
一、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
司法改革的历史就是一部批判司法行政化的历史,但对审判行为不进行监督和制约,必然存在审判权不当运用,甚至存在违法审判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控制,以减少乃至杜绝不当审判和违法审判的产生。那么审判管理在整个审判实践中扮演着什么角色?自身有哪些价值追求和目标?笔者以为,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有其独立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根据契约论的观点,人民把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国家,有国家代为行使人民的部分权力,最终形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其中司法权是用来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手段,通过司法审判定纷止争。国家把裁判这种公权力交由法院来行使,并由法院任用法官来行使这种审判权,可以说,没有审判就没有法院和法官。因此,审判工作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其他一切工作应定性为审判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当然,作为法院的服务性工作之一,审判管理必须把自己的首要价值目标定位为服从并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一切围绕着审判这个中心来开展工作,以能否满足审判工作需要、赢得审判人员的满意为最终评判标准。
(二)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
审判管理的另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就是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每个裁判都是以法律和国家的名义作出的,因此,它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如果存在不当审判,哪怕是细小的瑕疵审判都可能会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导致法院公信力的下降和大量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如果是恶意的枉法裁判那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对于一名法官而言,办错一件案件可能只意味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当事人而言,它意味着百分之百,意味着对法律的寒心和痛心。因此,审判质量就是法院的生命,审判管理必须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抓住案件质量这个根本点,强化各种管理措施,维护案件质量的生命。可以说,审判管理乃至整个法院的管理工作就是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彰显公正司法理念。
(三)树立以素质为基础的理念
法院工作当然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但这些工作应当建立在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审判管理必须树立以素质为基础的理念,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审判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一支业务精湛的法官队伍,同样,优良的裁判质量源于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那么,什么样的队伍才是一支优秀的队伍呢?笔者以为,法官素质的高低不能仅凭法学理论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来判定,因为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和诉讼当事人,法官必须具有包括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理解立法的价值目标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法官的综合素质应当包括良好的道德品质、严密的法律思维、高超的审判技能和纯熟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德乃立身之本,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严于常人要求的、优秀的道德品质,这是对法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严密的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遵循法律的思维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高超的审判技能就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具有良好的风范,观察入微的发现能力、客观的评判能力以及精明的证据规则运用能力;纯熟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就是要求法官面对满怀希望、不满甚至是怨恨的当事人,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纯熟的处世技巧,善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审判管理部门必须将法官的综合素质作为司法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有效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法官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上去,法院的一切工作才能有效开展。
二、审判管理价值目标的实现
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只有在审判实践中才得以体现。一方面,我们要以审判管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指导我们的审判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的考评指标;同时,我们又要在审判实践中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实践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
(一)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
针对传统审判管理模式下职能机构分散、效率低下、协作不到位的状况,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各项审判管理职能,改变那种分散、繁杂、协调不力的多头管理状况,使审判管理工作更加集中简化、责任明确、协调有利。考虑到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特点,审判管理部门不宜设置过多的人员,而应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提高管理的效率。
审判管理部门根据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主要履行四项工作职能:一是案件的结案管理。通过结案管理的规范操作,控制案件的审限,促使法官严格按照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案件,实现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二是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通过对已审结案件的质量进行事后监督和评查,指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瑕疵,促使法官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提高,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三是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通过对法官个人质效指标、案件质评结果、审判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评来确定法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考评不断促使法官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指标统计分析。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对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等多方面的数字进行收集、统计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报告,为院领导了解全院审判工作情况,做出科学抉择提供依据,并为全院下一步的审判实践指明方向。
(二)落实审判管理的各项职能
在确立了审判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职能范围后,我们应当把审判管理的各项职能落实到位,实现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
1、加强结案管理,严格审限监控。真实而准确的质效指标数据是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为了保证质效数据的真实准确,应加强对案件结案的扎口管理,严格审限的监控。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案件报结、审限变更的规范管理,对依法延长、中止、中断审限案件以及超审限案件逐月进行分析、通报,促使法官自觉增强审限意识。
2、构建质量评查体系,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也好,对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也罢,都得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查标准。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和法官审判业绩评查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评查标准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而且这种标准不应只局限于对案件结果的评判,要有全面质量管理意识,要更多的关注产生这种结果的过程和原因,要针对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设置评查标准,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查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通过质量评查体系形成对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对法官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依据。
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与构建质量评查体系同样重要,如果错案主体得不到追究或追究不到位必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违法裁判的潜意识;导致不当裁判和违法裁判泛滥;导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只有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才能使法官不愿违法裁判,乃至不敢违法裁判。
3、加强质效信息运用,发挥质效导向功能
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以及对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都只是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通过考评,促使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自身的综合素质,最终达到公正司法的终极目的。如果考评结果只是用来作为发奖金的依据,那么整个考评、乃至审判管理工作将失去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因此,我们要加强质效信息的运用,把质效信息通过网络及时通报,把发生的一些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促使有关人员及时改正;同时,要发挥质效的导向功能,通过对质效考评结果的归纳整理,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和存在的问题,指出下一阶段审判工作的重点,引导法官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
有价值才有存在的必要,作为法院一个重要的综合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有其独有的价值目标,那就是围绕审判工作中心,采取各种措施促使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同时,审判管理部门必须落实相关的工作职能,完成这些价值目标,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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