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作案63起 四罪犯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
作者:吴杏萍 张文伟 许文珏 发布时间:2006-12-25 浏览次数:3700
本网无锡讯:短短半年,四案犯疯狂盗剪电线电缆63起,其破坏范围之广,次数之多,危害之大,为近十年来宜兴地区之最。
自2005年底始,宜兴丁蜀、张渚等地发生数十起电线电缆被盗情况,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宜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案,要求政法机关严厉查处。
现年21岁的虞超是丁蜀镇人,结识了来自江西的曹胜明和贵州的胡红国、石应发等社会闲散人员。为了尽快“赚到钱”,四个都是20来岁的年轻小伙竟沆瀣一气,打起电线电缆主意,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间,四人时分时合或伙同他人(有两人在逃),在丁蜀、张渚等地,采用断线钳剪电线的方法,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电缆63起,致上千户居民家中停电,数10家企业停产,及数个农贸市场不能正常经营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余元。其中,曹胜明参与作案52起,虞超参与作案48起,胡红国参与作案30起,石应发参与作案22起。所盗电线电缆均被他们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个体废品收购站,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胜明、虞超、胡红国、石应发结伙或者伙同他人采用断线钳剪割等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电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四被告人实施破坏性盗窃的范围广,次数多,危害大,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四被告人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曹胜明、虞超、胡红国、石应发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并均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另三名被告人因明知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所得的电线、电缆而予以收购,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也得到了相应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