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法院出台分案管理规定 加强审判质效管理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3-22 浏览次数:1583
本网扬州讯: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审判质效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广陵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分案管理规定》,实行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随机分案,并于
根据规定,广陵法院受理的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申诉复查及再审案件,实行以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业务部门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结合法官未结案件数量,将案件随机直接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承办法官,并报庭(局)长备案。如积存数处于同一状态,则按承办法官的先后排序分案,当同一部门承办法官积存数差额在3件以内的,则将受理的几种类型案件分配给相对专业的承办法官。对于当日受理的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案件,受理数在5件以上的,立案庭将案件分配至庭长名下,由庭长确定承办法官。
《分案管理规定》还规范了更换承办法官的条件和程序,更换承办法官要依法进行,由院、庭长严格审判审批,填报申请表,《更换承办法官申请表》必须装订入卷,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分案管理规定的施行,杜绝了过去庭长分案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有利于保持司法廉洁,有利于实行立、审分开,加大了对审判工作监督力度。《规定》实行随机分案,杜绝了分案过程中针对法官自身水平的“差别对待”,有利于法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司法水平。《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弱化了院、庭长行政管理的职能,院、庭长和普通法官一样,接受随机分案,有利于院、庭长及时把握审判工作动态,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总结、指导、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