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昨在宁成立,透露继承法和消法修订最新进展
作者:张瑜 田雪亭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1048
昨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南京正式成立,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同期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江苏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小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宋永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就《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做主旨发言。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害问题,民法学著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呼吁,仅靠刑法的打击还不够。
最新进展
扩大继承人范围
大多数人支持
继承法修订:
扩大继承人范围
大多数人支持
“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要在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做了专题报告。
不久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就继承法的修订专程来江苏展开调研,相关条款的修订进程颇受关注。姚红表示,目前主要的焦点问题是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形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等方面。
记者了解到,在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方面,最具争议的是“七大姑八大姨”可否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姚红透露,继承人的范围是否扩大至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等,目前调研的情况看,大多数人持支持态度。
看病是否算消费
目前争议较大
消法修订:
看病是否算消费
目前争议较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主要的焦点问题是消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三包范围、预付款等问题。
金融、教育、医疗的消费,是否应当纳入消法调整,目前争议也比较大,进一步的调研工作还在继续。因为鉴定费用较高,举证责任该分配给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目前也存在争议。
姚红说,这两部法律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会以更加谨慎、科学的态度调研归纳。
焦点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被侵,可索要精神赔偿
个人信息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侵犯其利益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害。所以,不仅要财产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随着社会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表示,作为人格权法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在民法中予以单独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规定了非法获取或出售个人信息罪,有学者据此认为个人信息应完全受刑法或行政法保护,不是民法保护范畴。但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王利明表示,只有民法提供基础保护,才能更好保护此项权利,“因为刑法未规定合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问题,且大量的非法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此外,制定个人信息管理法,也应保护该私权。
王利明强调说,个人信息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个人平等,侵犯其利益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害。所以,不仅要财产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问题,王利明指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也有必要单独规定,他表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一旦损害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故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散变得尤为重要。
确定“地位”之后才能真正维权
一旦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在民法领域得到确认和保护,自己信息被非法利用,不管有无后果,都将可以直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法学专家
2010年底,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剑峰在考研时遭遇信息泄露,手机被垃圾短信疯狂“轰炸”。事后,他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河海大学列为共同被告。这起南京首例隐私维权案件开庭已经1年多,可法院仍没判决。
“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中,犯罪分子可能获刑,但被侵害权利的个人如何追偿,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所以维权还是很难。”吕剑峰说,“被侵害信息的所有者,其侵害后果难以计算。甚至很多情况下,仅仅是自己的信息被盗取,并未造成实际损失,那维权更没有依据了。”
相关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零散地存在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公民即便维权,也只能是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寻找侵权者,“事实上,很多信息的泄露,事后很难查到出去的途径,也就是说,侵权主体很难查找。”专家认为,侵权法要求必须有侵权主体和侵害后果,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公民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中,很难找到这种逻辑关系。
最严重的是,很多人和很多部门并不知晓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利。当不法人员随意将公民的信息出售时,除了担心职业道德方面的谴责,就是对于刑法的害怕,“但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操作的过程,直接侵犯的是公民的信息。”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公民信息在法律上确定其权利地位,非常重要。
专家表示,一旦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在民法领域得到确认和保护,那么,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民维权,“自己的信息被非法利用的,不管有无后果,都将可以直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焦点2:消费维权
知假买假究竟算不算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的确不是消费者,但是他们却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西南政法大学老师孙鹏
很多职业打假人并非想保护消费者权益,他就是要封口费。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出台,如今这部实施了近20年的消法凸显出诸多问题。
在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中,尤其“知假买假”者是否算消费者,一直是法学界多年来讨论的焦点。南开大学法学院的陈耀东教授就认为,消费者应该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很多知假买假者并非满足生活消费。比如众所周知的王海,曾在天津输过一次官司,法院认为他知假买假,所以商家的行为对他不构成欺诈。
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孙鹏却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确不是消费者,但是他们却是保护消费者的人。对职业打假人应持包容态度,因为这将拓宽法律救济路径。“比如买一件20元的商品是假货,消费者费九牛二虎之力获得双倍赔偿,也只有40块钱,这种惩罚性赔偿不充分,受害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另外还会让很多潜在的消费者受害。”孙鹏说,从这个意义上看,应该鼓励职业打假人。另外,职业打假人可以通过买很多假货获得激励的方式,来做单个受害人不愿做的事情,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很多职业打假人并非想保护消费者权益,他就是要封口费。”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指出,王海去购买东西肯定是消费者,但从消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中,王海的情形无法构成赔偿的条件,他不是受到商家欺诈,而是明知假货而购买的。
格式条款是不是都不公平?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不能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但格式条款有必要进行细化,否则理解、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分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
在这次修法调研中,有不少意见认为目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还有人认为应当通过加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这也成为大家讨论的重要内容。
“格式条款并非都无效,”陈耀东说,前几年,有消费者起诉饭店收取开瓶费的案件,国内两家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两个判决,一家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诉求,而另一家却驳回。陈耀东认为,这是由于不同法院对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适用不同。“格式条款一般人都很排斥,认为不公平,我觉得还是不要太激进。”他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不能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但我认为格式条款有必要进行细化,否则理解、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的分歧。”
孙鹏也比较认同这个观点,他说:“不要仇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对风险的正当分配,是对市场的理性判断。“在餐厅不能自带酒水,尽管消费者很反感,可我认为它有市场合理性。”他说,如果大家都自带酒水,是否消费者也可自带菜品,最后导致消费者在豪华餐饮场所,却只点了一碗面,这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在消法调整范围的讨论中,不少人都认为应该扩大,尤其是金融、教育、医疗的消费,是否该纳入其中,也是目前争论的重要内容。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马永双建议,消法可以将消费者分为一般消费者和特殊消费者,一般消费者即目前消法规定的范畴,而特殊消费者则包含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消费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明确表示,不懂股票、期货的人,一般很少接触这些金融产品,因受到利益驱使而去购买的投资行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