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伙人产生纠纷,一方说是合伙关系,另一方却说是劳动用工关系,双方都言之凿凿。对这个棘手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首次依据保全的电子证据所作的审阅报告,判决了这起特殊的合伙经营案件。6月12日,原告张某激动地从法官手中接过了11万多元。
  法庭上,原告张某称,199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18万元,签订了合作经营通信电子维修中心的协议,其中原告投入72000元,占总资本的40%,被告投入108000元,占总资本的60%。2001年7月,被告为独占双方共同经营的成果,以种种借口将原告赶出维修中心,并拒付原告应得资产。原告要求对方根据投资比例支付其253748元。
  被告李某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并非合伙关系,而是被告内设的部门,因此原、被告间虽有出资共同经营的意向,但未实际形成合伙关系,双方是劳动用工关系。至于原告的出资实为交纳的押金,被告同意返还押金,但原告无权要求分配企业资产。由于维修中心建账不全,导致账目不能反映维修中心经营的真实状况,无法进行审计。
  对此,法官委托计算机专业人士突袭该维修中心财务部,对电脑硬盘资料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证据袋上签名封存。法庭依据保全的电子账目、实物盘存表及双方原始投入清单等资料所作的审阅报告,认定199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对维修中心在原、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利润,应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资产,于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2986.27元及实物,从而了结了这桩特殊的合伙经营案件。

文章出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