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行为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但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法定原因(如: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年龄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笔者针对这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有关部门鉴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因此,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用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而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精有法有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虽然依照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仍然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