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结案是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强调民事诉讼的合作性,减少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中间提倡、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当今人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追求,已成为许多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实践。笔者根据对滨海法院近3年来各人民法庭撤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研究,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几点必要的基本工作要素,就教于同仁。

一是成本核算。人皆有趋利之心,特别是在诉讼之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对诉讼成本进行精确的核算,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做的是一件非常得不偿失的事情,他一定会冷静下来,重新考虑自己的举动,大套法庭通过帮助当事人核算诉讼成本,成功的促使多起案件的当事人撤诉,寻求更为有效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

二是风险告知。在初次接触案件当事人时,对于诉讼风险,包括诉讼中和执行中的各种风险,均应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充分地认识和权衡的余地。

三是思路整理。很多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妄想。在准备程序中,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思路整理,可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实务中,很多撤诉是在庭前准备活动中出现的。

四是把握事实。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从庭前证据交换所获得的材料中,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将极有可能在开庭审理之前促成当事人撤诉。对事实的充分把握是法官在促成当事人依法撤诉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

五是准确定位。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同种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从案内案外不断提高自身认识问题的能力,扩大办案效益。民事纠纷五花八门,不同类别案件的生成和审理规律也不一样。法官应善于通过对不同类别案件审理规律的总结,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和解基础。

六是巧用代理。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诉讼代理现象已非常普遍。通常,诉讼代理人可能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有些还可能同时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我们要善于多方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这一媒介作用。据统计在有些国家的法院里,很多案件是在庭审之前在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代理人)之间解决的。这也说明,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实现当事人撤诉的重要工作方法。

七是案外“执行”。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固然有对立的一面,而在某些方面也有和解的基础,即转化为统一的一面,关键是找准切入点。法官只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的切入点上促成双方向合作生产、共同发展方向转化,深刻认识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关系,通过矫正不正当竞争,促成正当竞争,是可以真正地解决纠纷的,事实上,撤诉后的当事人很多走到了一起,出现“不打不成交”的情况。

总的来讲,撤诉结案的所有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做好矛盾转化工作。这是撤诉所具有的和解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