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向他人借用汽车,谁知在行驶途中汽车发生火灾,致汽车全部烧毁。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出借人和借用人为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出借人将借用人告上法庭。2007116,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借用人补偿出借人被烧毁汽车价值50%的损失。

2006825晚,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用红旗轿车一辆,自己驾车去南通。次日048分左右,被告陈某某驾驶该车从南通返回行驶至通州市刘桥大桥南首时发生火灾,造成红旗轿车全部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驾驶室,仪表盘和引擎盖之间,具体火灾原因不明”。2006915,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汽车的损失作出鉴定书,认定实际损失为57300元,评估费用2800元。为赔偿问题,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借用原告田某某所有的轿车,在其使用(驾驶)过程中,该车驾驶室、仪表盘和引擎盖之间起火致车辆全部烧毁。依照当事人的举证和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因无法查明起火原因,即既不能认定被告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车辆烧毁,又难以认定原告出借车辆自身存在的质量隐患是造成车辆烧毁的原因。但原、被告之间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客观存在,被告是借用关系的受益者,原告车辆烧毁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遂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3005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田某某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