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始终为社会所关注,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法院也积极采取措施,并进行了执行机构改革,执结了大量案件,力争克服“执行难”。但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可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仍未从根本上扭转。对“执行难”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极大关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对策,但收效甚微,有些媒体以及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权威人士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干脆把“执行难”归咎于法院的执行不力,似乎只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就迎刃而解了。

那么,当前困扰我们的“执行难”到底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协助人难求,可执行财产难动”;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三、行政干预影响法院以及法院自身不依法行使执行权。应该讲,第二、第三两点所称的“难”是一个严格执法问题,是如何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以及执行人员素质问题,可以从主观上加以缓解和克服。而第一“难”是真正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第一大难,虽经法院的努力,但案件仍无法顺利执行。当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院执行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在这里应该指明,生效法律文书仅仅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保证债权人能顺利实现债权,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执行,是通过公力救济手段来实现其债权,而此时不能因法院立案执行而将债权人的经营风险转嫁于法院身上。现在社会上许多债权人甚至人大、党政部门都普遍认为法院只要做出了判决,就必须保证判决内容的实现,否则,便是“空调”“白判”“执行不力”等等。如果法院依法进行了执行程序,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就应该承受执行不能带来的后果,这是市场交易风险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延续,而非法院执行不力。

笔者针对我院“执行难”问题也进行了分析与探索,认为同样存在如上所述的第一大“难”。具体表现在:1、被执行人难找。我院自去年四月份以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占75%之多,而这75%中又有80%被执行人难于寻找。有的在案件审理阶段就难于查找,下落不明,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查无着落;有的举家长期在外生活,甚至逢年过节也在外不归;有的故意避债,躲避法院的传唤,常年流荡,居无定所。找不到被执行人,这是困扰执行的第一难题。2、执行财产难寻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多头开户,银行帐户难以查找;有的采用假抵押,或用虚假经济往来转移财产;有的将房产、汽车挂靠他人;有的连养家糊口都成问题,毫无财产可言。这是困扰执行的第二难题。3、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因考虑自身利益不能尽力协助或婉言拒绝协助;4、可供执行财产难动。涉及到执行对象是辖区内有一定知名度或“挂牌保护”企业的案件,因其影响力大,关照的部门多,有财产也难以执行;有些财产虽已查封、扣押,但难于变现。

产生“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解决“执行难”的途径也不能是单一的,而是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如何克服和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理论与实务界正在努力探索之中,笔者就在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现有执行环境中,针对我院“执行难”提一些肤浅的建议和做法:1、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提高全民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弘扬支持、协助、服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对抗拒、阻碍、干扰法院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大力支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完善执行协作执行网络,使之成为多层次、联系紧密的执行网络,定期对执行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和执行纪律,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联络员与执行员经常联络,协助执行员及时了解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等情况,同时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避债,行踪不定或早出晚归的情况,执行员实行“双班制”工作日,全天候寻找被执行人,暂时缓解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现状。3、加强执行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艺术,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与方法,并加强审执之间的协调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