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兆伟
发布时间:2004-05-14 浏览次数:2370
记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宪法修正案都凸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立法精神。当前,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对于人权保障有哪些积极意义?
叶兆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在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样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本质和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为我们在新时期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指明了方向。
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是一部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部能够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和管理理念的制度设计,完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国家和人民的行动指南,并把人权的宪法保障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确定下来,这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我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必将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记者: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年来,我省法院克服种种困难,对赔偿案件大胆立案,公正审理,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您能否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叶兆伟:首先,我们可以从案件受理数的分析比较中发现,国家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5年--1997年三年间,全省法院受案数只有24件,而1998年?2001年三年间达150件,是前三年的五倍多,2002年、2003年每年的收案数均达100件,随着收案数量的逐年增加,我们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10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有关机关的支持下,在全体国家赔偿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依法受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初步形成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 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制度, 广泛宣传了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通过十年的探索和努力,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关键。10年来,我省各级法院领导,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摆上了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像抓其他审判工作一样,切实加强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领导,解决实际问题。省法院院长亲自过问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动出面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为国家赔偿工作在江苏的启动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二,坚持制度创新是拓展国家赔偿工作的有效途径。2003年开始我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并制定规范性意见确保听证的施行,实现了审判的公开,提高了国家赔偿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三,依靠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基本保障。国家赔偿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工作难度大,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解决了实践中不少问题和困难。省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建立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管理机关等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协调会,通过协调机制,对实践中一些有分歧的疑难复杂问题达成了共识。
记者:我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一些群众对国家赔偿法仍了解不够。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哪些机关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叶兆伟:国家赔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该行政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引入行政诉讼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在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这些机关即成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类案件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记者:那么,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有哪些步骤?
叶兆伟: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被错误拘留的;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被刑讯逼供或者被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合法财产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公民遭受不法侵害,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要经过以下步骤:一、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其职权行为违法;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三、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四、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时,申请赔偿的步骤是:一、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其职权行为违法;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记者:您认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还面临着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新形势下,今后将有些哪些新举措?
叶兆伟: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开展的10年来看,有许多困难和阻力。在一些地方这项工作尚未得到领导足够的重视,有些赔偿义务机关配合、支持不够,这反映出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不够理想。这其中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有赔偿请求人的问题,也有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问题,当然也有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自身的问题。近年来,我们正在采取一系列举措,例如,举办知识竞赛、建立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向政法委和人大汇报工作等措施,努力改善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工作,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人权的宪法保障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确定下来,这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意义重大。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就是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引进听证程序,推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同时,抓紧对国家赔偿证据规则的探索。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赔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