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协助外地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恶性船运纠纷
发布时间:2004-11-26 浏览次数:1573
地处大丰法院辖区内的大丰市沿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与山东省枣庄市的私营水泥熟料业主黄某正常发生买卖水泥熟料业务。今年11月3日,黄某委托本地货运船队老板郭某将水泥熟料由近及远分别送往兴化、大丰等地。途中,因黄某未及时给付郭某已送货地的运费,当船队于11月6日行至大丰后,郭某便让船队就地抛锚,拒绝向沿海公司交货,并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以下简称山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沿海公司与黄某共同向其支付运费27万元。此间,沿海公司因水泥熟料供应不上,生产被迫中断,情急之中,将山东船队的牵引船从航道强行扣至其公司码头。11月11日,山东法院依据原告郭某的诉讼保全申请,前来大丰准备就地扣押船队运载的2千吨水泥熟料。当山东法院办案人员向沿海公司送达保全裁定书时,沿海公司人员以货物已由公司买受为由,拒收诉讼保全的法律文书,并锁上公司办公室,将山东法院办案人员搁在一边,不予理睬。在此同时,在沿海公司船运码头,一方为已有半个多月迟迟拿不到运费而拒绝卸货的船民,一方为因水泥熟料供应不上,已停产9天而欲强行卸货的沿海公司员工,他们双方或持菜刀,或持装卸工具紧张对峙着。期间双方个别人员发生打斗,幸亏当地110赶来及时进行了制止。
面对即将失控的局势,山东法院办案人员与11月12日下午赶到大丰法院,请求该院派员协助办案。大丰法院立即组织民二庭审判人员赶到现场协助山东法院开展工作,向沿海公司员工宣传法制,迅速稳定了沿海公司员工的过激情绪。在事态暂时得到缓解后,大丰法院办案人员立即与山东法院的同志一起研究案情,他们认为,目前法院欲扣押的标的物产权归属不明,双方当事人僵持的局面再拖下去又会使各自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该起纠纷是由黄某拖欠郭某船队运费而引发的,只要黄某肯出面处理此事,纠纷就有可能出现转机。因此,建议山东法院暂缓诉讼保全程序,由当地法院敦促沿海公司尽快与黄某联系,让其速来大丰参加处理该纠纷。山东法院的同志采纳了这个建议。
13、14日是法定双休日。大丰法院民二庭的同志放弃休息,继续配合山东法院开展调解工作。13日下午,在山东法院办案人员下榻的大丰宾馆,黄某、郭某及沿海公司在两地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解决此纠纷的协议:郭某与黄某的运费纠纷另案处理;郭某向沿海公司交付所运水泥熟料2千吨,沿海公司将本次郭某的运费余额5万元交大丰法院保管,待郭某卸完全部货物,并经双方结算完毕后到大丰法院领取该款。至此,该起恶性船运纠纷在两地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11月14日上午,当两地法院的同志来到沿海公司时,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公司船运码头呈现出一派繁忙景象。正在组织卸货的郭某以他山东汉子特有的豪爽,拉着两地法院同志的手说:“下次我还送料到大丰来,你们这里的环境,我们外地人做生意放心。”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淮平、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