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质棉种菜 农民怒讨说法 连云港新浦法院判农研所为二十五万损失买单
发布时间:2005-04-27 浏览次数:1401
买来的棉种发芽率只有一半。近日,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宣判一起案件,销售不合格棉种的农业研究所被判向某农业技术推广站赔偿25万余元损失及退回部分棉花种款720元。法官以此案提醒农民朋友,春播将近,农民在购置种子时要提高警惕,避免假种子、次种子的侵害,一旦遭遇此情况,不要“欲哭无泪”,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去年2月份,灌云县一农业技术推广站与连云港市一农业研究所达成购置棉种协议,该所分三次向推广站供应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麟州种业有限公司“中棉所45号”棉种6000千克,价款计43000元。推广站购回棉种后,将棉种销售给农户栽种,农户在栽种完棉种一段日子,因棉种出芽率过低找到推广站。为及时解决农户重新栽种与补种问题,推广站找农业研究所协商解决,农业研究所补给推广站棉花种1800千克,推广站又从其他地方购进棉花种2760千克无偿发给农户进行补种,并及时负担了农民因不合格棉种补种、重种所需的地膜、除草剂等费用。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该棉种样品发芽率为56%,不符合棉种有关标准,系不合格种子。为此,推广站找到农业研究所就赔偿事宜协商,因未能达成共识,推广站遂诉至法院,要求研究所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研究所称:已经向推广站无偿补棉种1800千克了结此事,不合格棉种系由山东一公司生产,对此已经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研究所在整个事件中也是受害方,有关棉种的刑事责任问题公安部门正在调查中,有关人员的犯罪追究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而定,本案应该本着民事服从刑事的原则,撤销推广站的起诉。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研究所销售的棉花种存在质量问题,给推广站和农民造成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虽然研究所在销售不合格棉种上主观无过错,但作为棉种的销售者,受害人有向其追偿的权利,故研究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出芽率56%计算所涉的重新栽种及补种棉花亩数与所需棉种数量、地膜、除草剂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