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民一庭专项整治活动从便民利民抓起
发布时间:2005-07-14 浏览次数:1238
本网南京讯:南京中院民一庭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突出“民本意识”,坚持边整、边改、边提高,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贯穿在审判的全过程。
一是规范当事人接待制度。在审判大楼当事人休息室摆放人民法院报和江苏法制报,预先公开开庭审判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杜绝接待中迟到早退、脱岗、单独接待当事人等现象,进一步完善接待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做到接待热情,服务文明,树立人民法院严格司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是规范司法礼仪建设。要求法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酗酒、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不得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不得使用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要时时注重法官的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法官要耐心、细致地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与当事人争吵或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对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始终要以礼相待;庭审时应首先遵守法庭规则,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随意进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随意使用法槌,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做与审判无关的事等。
三是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审判人员牢牢把握服务大局方向,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因案件效果不好而引起的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事件;要求审判人员要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了解当事人的问题,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努力实现三个和谐统一,即司法环境的内部要求和外部支持和谐统一,办案效果的情、理、法的和谐统一,法官形象的工作时间与八小时外的和谐统一。
一是规范当事人接待制度。在审判大楼当事人休息室摆放人民法院报和江苏法制报,预先公开开庭审判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杜绝接待中迟到早退、脱岗、单独接待当事人等现象,进一步完善接待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做到接待热情,服务文明,树立人民法院严格司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是规范司法礼仪建设。要求法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酗酒、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不得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不得使用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要时时注重法官的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法官要耐心、细致地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与当事人争吵或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对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始终要以礼相待;庭审时应首先遵守法庭规则,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随意进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随意使用法槌,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做与审判无关的事等。
三是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审判人员牢牢把握服务大局方向,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因案件效果不好而引起的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事件;要求审判人员要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了解当事人的问题,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努力实现三个和谐统一,即司法环境的内部要求和外部支持和谐统一,办案效果的情、理、法的和谐统一,法官形象的工作时间与八小时外的和谐统一。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一庭